衛生部、財政部關於縣以上工會事業單位工作人員享受公費醫療待遇問題的複函
中華全國總工會:
你會《關於縣以上工會事業單位工作人員仍應享受公費醫療的報告》收悉。經研究,函複如下:
國務院科教組、衛生部、財政部1974年1月17日科教計字第5號、衛計字第691號、財事字第7號《關於衛生事業計劃財務工作中若幹問題的意見》中已明確規定:國家舉辦的,但其經費由收入解決或者財政上給予“差額補助”的事業單位工作人員不屬於享受公費醫療待遇範圍。1979年,根據執行中出現的具體情況,衛生部、財政部、全國總工會曾發文對縣以上工會事業單位享受公費醫療問題再次予以明確,但並未改變“差額補助”事業單位工作人員不屬於享受公費醫療待遇範圍的規定。十一屆三中全會以來特別是近幾年,在貫徹國家改革、開放、搞活方針的情況下,不少事業單位搞有償服務,在業務範圍內都能取得一定收入,用於彌補業務支出,許多事業單位在財務管理形式上也從“全額補助”改為“差額補助”。從目前情況看,“差額補助”事業單位(包括縣以上工會舉辦的事業單位)在業務範圍內積極組織合理收入,收入增加都較快,按規定應依靠自身的收入解決醫藥費用。這並不改變這些單位的職工應享受的醫療待遇。《公費醫療管理辦法》隻是重申了“差額補助”事業單位工作人員不屬於享受公費醫療待遇範圍的規定。我們意見,實行“差額補助”的縣以上工會事業單位,應同其他“差額補助”事業單位一樣,其工作人員不屬於公費醫療享受範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