衛生部、財政部關於中央駐地方單位公費醫療經費仍由地方安排的通知
隨著國民經濟的調整、整頓,中央各部門駐地方的事業單位情況也有不少變動。最近有些部門提出,駐各地直屬事業單位的工作人員的公費醫療問題,沒有得到切實解決。
對於這個問題,衛生部、財政部曾以(53)財衛聯字第五號聯合通知和(63)衛財徐字第84號、(63)財文申字第55號通知,明確規定,中央駐各省、市、自治區的單位,凡是根據規定應享受公費醫療的,其醫藥費均包括在地方“衛生支出”(注:現已改為“公費醫療經費”)預算中,今後中央各部門駐地方的事業單位的工作人員,凡是根據規定應該實行公費醫療的,由各中央有關主管部門開具正式證明,同駐地衛生部門、財政部門聯係,經審核同意後,辦理公費醫療手續。衛生、財政部門要切實安排好他們的公費醫療問題。中央各部門在開具上述證明時,抄送我兩部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