衛生部、外交部、國家物價局關於改革外國人在華醫療收費管理辦法的請示(1 / 1)

衛生部、外交部、國家物價局關於改革外國人在華醫療收費管理辦法的請示

關於外國人(持用外國護照在華的各種人員,下同)在華醫療收費標準問題,國務院1975年10月7日批準的衛生部、外交部(75)衛報計字第105號報告,對調整外國人在華醫療收費和做好對外醫療保健工作,曾起了積極的作用。

近幾年來,隨著對外開放政策的實施,國際交往和旅遊事業迅速發展,駐華、來華人員急劇增加。同時,醫療設施及相應的醫療耗費也有了很大變化。而1975年製訂的醫療收費標準偏低,已不能適應當前的情況,對外國人的醫療收費標準和管理體製,亟需改革。為了慎重穩妥地做好此項工作,我們先後征求了北京、上海、天津、廣東、山東、遼寧、四川等省、市及有關部門的意見,經研究,現請示如下:

一、根據國務院頒布的物價管理權限,今後對外國人醫療收費標準的製訂、調整和管理,統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負責處理。

二、製訂、調整外國人醫療收費標準,可根據優質優價的原則,地區之間、單位之間,允許有差別。但不能以任何借口濫收費用。

三、國內有關部門接待的外國賓客,凡到規定的外國人專診醫療機構就醫,均照外國人收費標準收費。如在收費方麵需照顧的,其費用由接待單位負責交付。來華旅遊的外國人的醫療費用,一律自理。

四、在華外國專家(國務院外國專家局係統)及與我實行醫療互惠的國家的駐華人員等,亦執行駐地規定的收費標準。費用的支付、結算辦法,可照現行渠道不變。

五、對華僑、港澳同胞、台灣同胞以及來華留學生,在為外國人專設的醫療機構就醫者,可按對外國人醫療收費標準減半收費;在國內一般醫療機構就醫,可按照國內職工醫療收費標準收費。有的地方,多年來按照優質優價原則,在專設醫療機構對外國人和華僑、港澳同胞、台灣同胞執行同一收費標準,受到各方好評,並未發生問題的,也可繼續執行原辦法。各地要切實做好這方麵的工作。

六、外國人專診醫療機構所用的藥品,除經過調劑或者特殊包裝的,可根據實際情況,適當加收費用外,一般均照市場藥品零售價收費。

對外醫療收費標準的製訂、調整和管理是一項重要的涉外工作,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要切實加強領導,責成有關部門認真做好改革工作。

此文件自1985年10月1日起執行。衛生部、外交部1975年11月4日聯合頒發的(75)衛計字第716號文件,同時廢止。

以上如無不妥,請批轉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及國務院有關部門,貫徹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