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預防方麵完成管區預防保健任務。
5.政治思想與精神文明建設以及後勤工作、承包指標、具體內容由醫院與有關科室商定。
(二)實行定員定編並與工資總額掛鉤
醫院應根據承擔的醫療、預防、科研、教學任務核定人員編製。具體按我部組織編製規定確定。對尚未定編的醫院,可按當年下達年末人數核定。在定編定員的基礎上可試行工資總額包幹,增人不增工資額,減人不減工資額。
(三)經費定額包幹
1.國家補助醫院的正常經費經核定由單位包幹使用,超支不補,節餘留用。
2.醫院經費(含醫院安排的科研、教學經費)包幹基數,原則上維持1987年核定的基數水平。
3.醫院的業務收入、業務支出(不含專款),按未調整收費標準計算,不低於1987年決算水平。
4.醫院的基本建設投資,5萬元以上的設備購置和大修專款,視國家財力和修購項目另行核定,不列入包幹基數。
5.離退休人員經費,承包前已含包幹經費內,由單位解決。承包後按當年淨增人數,另核經費。
6.掛靠單位的承包原則上應參加所在醫院承包並享受醫院職工待遇。掛靠單位所需經費另撥。
7.醫院包幹後收支節餘,除提留不低於40%用於事業發展基金外,其餘部分用於集體福利和獎勵基金及院長基金。
8.全年獎金稅限額放寬到人均四個半月基本工資。職工個人月收入超過400元的,按國家規定繳納個人調節稅。
三、承包雙方的權利和義務
(一)實行承包責任製,合同雙方必須遵守國家法律、法規、政策和各項規章製度,接受衛生主管部門監督,按受審計部門審計。
(二)承包方必須按承包合同規定完成醫療、教學、科研、預防保健等各項任務。
(三)發包方有權按承包合同規定對承包方的工作內容進行檢查和監督。
(四)由於發包方或承包方任何一方沒有履行合同,影響承包合同完成時,均應承擔違約責任,並負責賠償經濟責任。
(五)上級主管部門對承發包雙方工作進行監督檢查。
四、承包形式和承包期限
承包形式:主管部門對下屬單位院長進行承包(醫院對各科室如何承包,由醫院確定)。
承包期限:一般為3年,如遇特殊情況可適當縮短或延長,也可與院長任期相一致。在承包期限內,承包院長換屆時,新任院長仍執行原承包合同,必要時對承包內容進行修改
五、若幹政策問題及獎罰規定
(一)醫院和各科室完成承包合同規定的各項工作任務的,獎金可發到四個半月基本工資,完不成任務的,按完成任務程度扣減。獎勵要堅持多勞多得的原則,按完成任務數量、質量、服務態度等情況評定發獎,並拉開檔次,不得平均分配。
(二)醫院必須堅持正確治療原則,合理治療、合理檢查。違反者視其情節輕重,要酌情扣減獎勵基金。
(三)醫院必須加強政治思想工作和兩個文明建設,除按(87)衛醫字第9號文“關於改進衛生部在京直屬醫院文明醫院獎勵辦法的通知”辦理外,對確定文明醫院和不合格醫院,將分別采取提增或扣減一定比例的獎勵基金總額,予以獎罰。
(四)醫院必須十分重視醫療質量,嚴防差錯,杜絕事故。如發生事故,除按“醫療事故處理辦法”妥善處理外,要與經濟掛鉤,即按事故等級和情節扣減一定比例的獎勵基金,予以處罰。
(五)醫療衛生人員必須在保質保量完成承包任務和不損害本單位利益的前提下,開展有償業餘服務及有償超額勞動的收入(不含藥品收入),在扣除必要的物資材料消耗性費用後的收入,不計入獎金內,全部由單位自主分配,主要用於改善職工生活待遇。
考慮到醫院內各科室、各崗位之間創收能力差異較大,在開展業餘服務時,單位應統籌安排,有組織地進行。
(六)醫院必須嚴格遵守國家規定的收費標準,不得巧立名目,亂收費用,一經發現,視情節輕重,按非法收入數的1-5倍扣減下撥的衛生事業費。
(七)醫院每年應提取維持正常設備和房屋維修的支出,提取比例不得少於醫院每年業務收入的10%。如達不到10%的,不得從結餘中提取集體福利和獎勵及院長基金。
(八)對於玩忽職守,違反規章製度,損壞貴重儀器設備,造成事故損失、浪費和不良後果的人員,應視情節輕重,嚴肅處理。有的要賠償損失,有的要停發獎金,扣發工資。
(九)承包後醫院固定資產,不得少於承包前的金額,並保持藥品合理庫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