衛生部關於嚴格控製社會集團購買力有關問題的通知(1 / 1)

衛生部關於嚴格控製社會集團購買力有關問題的通知

根據國務院國發(1985)16號《關於嚴格控製社會集團購買力的緊急通知》規定及全國控辦(85)控購字第5號《關於中央在京單位貫徹落實國務院國發(1985)16號緊急通知的有關問題的通知》精神,結合我部情況,現將控製社會集團購買力的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國務院要求今年社會集團購買力的數額要比上年壓縮20%左右。為切實完成這個任務,全國控辦要求中央在京單位認真編製社會集團購買力計劃,因此要求各單位根據會計帳目,按照社會集團購買力管理範圍,認真如實地統計出1984年本單位購買各項商品的金額數,按附表限於4月5日前報部。

二、各單位對社會集團購買力的執行情況,要按附表要求認真填寫,於每季度終了後15日內報部。對不按期報送社會集團購買力計劃和執行情況表的,將停止對其專控商品的審批。

三、按全國控辦的通知精神,中央在京企業、事業單位購買十七種專項控製商品,須報經財政部和全國控辦審批。單位對必須購買專項控製商品應認真審查、從嚴掌握,同時填寫“購買專項控製商品申請單”(購買小汽車、大轎車、摩托車的,應當填製“購買機動車輛申請單”)報部審查後,按係統統一報送財政部集中一次審批。

四、為加強購買專項控製商品的計劃性和有秩序地辦好審批工作,單位購買專項控製商品申請單和購買機動車輛申請單(二級單位填報的申請單一式四份,三級單位填報的一式五份),除特別緊急情況外,報送時間統一規定為每季度最後一個月(3、6、9、12月)的20日前報部。

五、在國務院緊急通知前簽發的批準單和證明單不再生效,單位必須購買時,應當另辦申請購買手續。

六、對未列入專項控製的商品,各單位也要少買或不買,尤其是市場緊缺的高檔商品,更要大力壓縮。

七、根據國務院要求:對去年社會集團購買力增長過猛的情況,應當認真進行一次檢查,總結經驗教訓,製定有效的控製辦法。有的單位如有上述情況,請將檢查總結情況和製定的控製辦法於4月20日前報部。

八、本通知與我部(84)衛計字第226號“關於進一步擴大直屬事業單位財務、基建、物資自主權的幾項規定(試行辦法)”中第八條規定有抵觸的,按本通知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