衛生部關於我部所屬企業實行利改稅的通知
遵照國務院國發(83)75號文件“國務院批轉財政部關於全國利改稅工作會議的報告和《關於國營企業利改稅試行辦法》的通知”精神,結合我部所屬企業的實際情況,現就實行利改稅等問題,通知如下:
一、財政部六月三日(83)財事字第238號文批準我部所屬企業從1983年至1985年底以前給予減稅照顧,即:北京、上海、武漢、蘭州、長春、成都六個生物製品研究所由規定稅率55%減按45%征收;人民衛生出版社(含社屬印刷廠)、健康報社由規定稅率55%減按35%征收,稅後利潤不再上交,全部留用。六個生物製品研究所原由利潤留成中列支的科研費(構成固定資產的設備、儀器除外)改在成本中列支。人民衛生出版社、健康報社用紙仍按進價列入銷售成本,由此產生的紙張差價由部集中的留利中調劑解決,紙差不再納稅。
二、企業實行利改稅後,不再交納固定資金和流動資金占用費;原在利潤留成中列支的按工資總額百分之十一計提職工福利基金改在成本中列支,不在留利中列支;職工獎勵基金仍在稅後留利中按本通知核定比例提取。提取職工福利基金和獎勵基金的使用範圍、標準,仍按國家有關規定辦理,不得任意提高標準或擴大使用範圍。
三、關於各單位稅後利潤留用比例問題,鑒於各單位稅後留利差距較大,為了促進生物製品和衛生宣傳出版事業的發展,參照原留利水平,按照適當照顧,區別對待、鼓勵先進的原則,經研究,各單位稅後利潤留用比例為:北京所留用40%,交部15%;上海所留用37%,交部18%;武漢、長春、成都生物所留用43%,交部12%;蘭州所留用45%,交部10%;人民衛生出版社(含社屬單位)、健康報社留用65%(留交比例計算均按利改稅計征稅利潤總額的百分比)。考慮到蘭州、成都、長春三個所原來的留利水平,1983年的計劃也已安排落實,故對上述三個所1983年的留交比例定為:蘭州所留用48%,交部7%:長春、成都所留用45%,交部10%。
人民衛生出版社、健康報社的紙價補貼,按當年實際發生差價由部集中留利按季補撥。健康報社交納35%所得稅,按(80)衛計局字第171號文規定,1983年報社上交的所得稅仍由部撥補,從1984年起部裏不再補撥。
四、各所交部集中的稅後留利,按月交部,不得拖欠。交部時將其應交能源基金留所,與你所應交能源基金一並就地上交財政。
五、各單位稅後留利應分別建立生產發展科研基金、後備基金、職工福利基金、職工獎勵基金,各項基金比例見附表。各所的生產發展科研基金可按生產發展、科研各占一半的比例安排。後備基金大部分用於生產發展,小部分用於補助福利和獎勵基金的不足,但用於獎勵和福利時必須報部批準,方可使用。
六、企業實行利改稅有關納稅、財務處理,留交比例,各項基金的提取比例均按國務院(83)75號和財政部財企字154號、(83)財稅字116號、(83)財預字65號、(83)財改字第6號等文件以及本通知規定辦理。
七、各生物所的生產發展科研基金的用途仍按(82)衛計字第51號文件規定使用。
出版社、健康報社計算各項基金比例的基數為稅後利潤加紙差補貼。
八、本通知自一九八三年六月一日起實行。征稅時間從一九八三年一月一日起計算。過去部裏下發的有關規定與本通知有抵觸的,一律以本通知為準。
附件:衛生部所屬企業稅後利潤分配表(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