衛生部關於衛生部直屬企業利潤留成暫行辦法的通知
我部直屬企業經財政部批準,自1982年至1985年實行全額利潤留成。各單位的具體留成比例,根據不同的情況,經與各單位協商,我部已於3月1日以(82)衛計字第20號文正式下達。為了合理地使用並管好利潤留成資金,使其發揮更大的經濟效果,現作如下規定:
一、全額留成辦法
1.各單位的留成比例,按我部3月1日(82)衛計字第20號文規定留繳。應繳部分必須按規定比例及時解交,不得拖欠或截留。
2.各單位的留成利潤扣除按規定比例提取的職工福利基金和獎勵基金後的差額作為科研及生產發展基金。
3.原在成本中列支的職工福利基金和獎勵基金,改在留成利潤中提取,提取比例按照國務院國發(80)23號和國發(81)166號文件規定,根據各單位前三年的平均水平,核定職工福利基金提取比例為%,職工獎勵基金提取比例為%(占淨利潤的百分比)兩項資金必須先提後用,如有不足,經報部批準可在本單位留成利潤中調劑,不另撥補。獎金發放標準及具體辦法另行製定後實施。
4.各生物製品研究所從留成利潤中扣除應提職工福利基金和獎勵基金後,交衛生部15%集中使用。各所要按月上繳,不得拖欠。
5.各生物製品研究所利潤留成的提取,必須完成衛生部下達的利潤、產量、質量、品種及成本五項指標,才能按規定比例提取全部利潤留成資金,每少完成一項扣減其應提利潤留成8%,人民衛生出版社、健康報社必須完成品種,總印張、利潤三項指標,才能按規定比例提取全部利潤留成資金,每少完成一項扣減其應提利潤留成的13.3%。如上述指標全部沒有完成,應扣減其應提利潤留成的40%。
6.各單位固定資金和流動資金有償占用費的交納按財政部(81)財事字第455號文規定辦理。
二、利潤留成資金使用範圍
各生物製品研究所從留所的利潤留成中扣除核定的職工福利基金和職工獎勵基金後,按60%作為科研經費;40%作為生產發展基金。
人民衛生出版社、健康報社的利潤留成資金扣除按核定比例提取的職工福利、獎勵基金後作為生產發展基金。
(一)科研經費
1.主要用於衛生部批準下達各所的新產品試製,中間試驗、效果觀察和重要科學研究項目,以及各所為提高改進老製品質量,技術改造等方麵的研製項目(各所自列項目應在年初編報部防疫局備案)。
2.已列入國家重點的科研項目所需科研經費,應由國家重點科研項目補助費解決;由省、市或其他部門安排的科研項目所需經費,一律由下達任務單位撥款,不得在利潤留成資金中列支。
3.為開展科研工作需要購置的國內外儀器、設備、低值易耗品的購置費、原材料費用及公務費(包括辦公費、圖書資料費、郵電費、市內交通費、外埠出差旅費、科研用設備、儀器修理費及應分攤的折舊費、耗用的水、電焊氣等費用)。有關科研人員的工資列入企業管理費,不得在利潤留成資金中列支。
(二)生產發展基金
1.主要用於新製品投產,設備更新換代等所需購置的儀器、設備等購置費。
2.用於生產用房的改建和疫苗冷藏運輸及有關生產發展等方麵。
科研經費及生產發展基金,必要時可以適當調劑使用,但嚴禁用於其他方麵。
三、利潤留成資金管理辦法
1.各單位的利潤留成資金要設專戶管理,按上述規定使用範圍,專款專用,不得任意開支或亂擠亂攤。
2.各單位必須按規定留、繳比例,按月上繳、年終結算,不得拖欠或挪用。請各單位所在省市財政局予以監交。
3.職工獎勵基金的使用按國務院國發(81)10號和94號文件等有關規定嚴格執行,獎勵基金應先提後用,不得超支,年末如有節餘應轉下年使用,“以豐補欠”。
4.各單位利潤留成資金的使用情況,年終應單編決算,並附詳細文字說明報部。利潤留成資金年末結餘,可結轉下年繼續使用。
本辦法暫定二年,自1982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