衛生部留成外彙管理辦法(1 / 2)

衛生部留成外彙管理辦法

為了管好、用好留成外彙,根據國務院及國家外彙管理局有關外彙管理的規定,結合我部實際情況,特製定本辦法如下:

一、建立外彙帳戶

1.凡有留成外彙收入的單位:應向當地外彙管理局申請開立留成外彙額度帳戶。有經常性外事活動或特殊情況,需要留存小額外彙的,可申請建立現彙或外彙兌換券戶。

2.外彙額度帳戶必須堅持先收後支的原則,不得透支。

3.外彙額度未經國家外彙管理部門批準,不得購買現彙。

二、外彙收入的管理

1.對各單位創收留成外彙收入,實行由二級預算管理單位(以下簡稱各單位)統一辦理外彙額度收支的結算業務及下屬單位使用留成額度的管理工作。對創收較多外彙收支業務頻繁的基層單位,經衛生部批準,也可自行辦理外彙額度的收支結算業務。

2.創收留成外彙收入包括業務收入,接待外賓收入,出國人員結彙以及其他非貿易外彙收入等。

3.各單位凡有收到以外幣為單位的支票、彙票、現鈔和外彙兌換券要一律開具專用收據並寫清外幣名稱、金額。

4.各單位對收入的外幣現鈔必須及時解交中國銀行,外彙支票、彙票、旅行支票也要及時到中國銀行辦理托收手續。財務部門將中國銀行的回單和收款單據附在一起,做為一個完整的原始憑證,記入有關帳戶。在中國銀行開立外彙券帳戶的單位,所收的外彙兌換券存入該帳戶。如無外彙兌換券帳戶,可直接解交當地工商銀行。

5.收入的外彙,憑據解交後辦理留成額度的證明回單,京內單位每半年填報一次“留成額度申請表”上報衛生部審核,經財政部批準後,存入單位留成額度帳戶。京外單位根據當地外彙管理局的要求和規定,辦理留成額度入帳等事宜。

6.根據國務院有關國家外彙管理的統一規定,對必須存在國外的資助,捐贈外彙和其他外彙應報當地外彙管理局批準,未經批準的需調回境內,調回後按存款性質和規定分別辦理結彙、留成或境內銀行存款。

三、外彙支出管理

1.各單位留成外彙額度的使用,每年必須在規定限期內辦理外彙使用手續。京內單位向衛生部報送年度外彙收支計劃和申請用彙控製指標,經批準後,在下達用彙控製指標範圍內使用。京外單位每年在規定限期內向當地財政、外彙管理局報送年度外彙收支計劃和申請用彙控製指標,經有關部門批準後,在下達用彙控製指標內使用。

2.各單位使用外彙額度時,應按不同用彙的用途辦理有關支出手續。如:

(1)出國人員用彙,填寫“使用用彙控製指標通知書”“中國銀行支取憑證”出國人員領取外彙時還需要攜帶出國人員任務批件、護照及用彙單位支票。

(2)進口用彙是指購置儀器及零配件、化學試劑、藥品、圖書資料等,使用留成額度時,應填具“外彙額度支用單”及“使用用彙控製指標通知書”連同訂貨卡片、合同及有關進口批件等辦理對外開證付彙手續。

(3)其他用彙支出:一般是指國際組織會費及不屬於上述二項費用的特別開支,使用留成外彙額度手續同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