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院經濟管理暫行辦法(修改稿)
為貫徹執行黨的十一屆三中全會精神,堅持按照客觀經濟規律辦事,把思想政治工作和經濟手段結合起來,充分調動醫院職工的積極性,必須加強經濟管理工作,提高醫療護理質量,搞好醫院建設,使醫院工作更好地為人民健康服務,為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服務,特製定本辦法。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我國的醫院是社會主義醫療衛生事業單位。醫院實行經濟管理,必須堅持社會主義辦院方向,認真執行國家的有關方針、政策,救死扶傷、實行革命的人道主義;必須堅持以醫療為中心,促進提高醫療質量;必須堅持不加重病人不合理經濟負擔等項原則。
第二條經濟管理是醫院管理的組成部分。加強經濟管理必須與加強行政管理、業務技術管理相結合。醫院實行經濟管理,在目前主要是:(1)運用經濟手段,促使醫院合理地使用人力、物力、財力,組織好醫療、預防、教學、科研等各項工作,以取得較好的醫療效果和經濟效果;(2)妥善處理國家、醫院、職工個人三者利益關係,充分調動醫院和職工的積極性;(3)建立、健全科學的管理製度,如定額管理、經濟核算、考核獎懲等製度,提高科學管理水平。
第二章計劃管理和定額管理
第三條實行計劃管理和定額管理製度,是搞好醫院經濟管理的基礎。為此,醫院要在國家和地方政府的計劃指導下,上下結合實行五定,即定任務、定床位、定人員編製、定業務技術指標、定經費補助,並製定相應的定額標準和管理製度。“五定”和各項定額的確定,應根據《醫院工作條例》和《醫院工作製度、醫院工作人員職責試行草案》並參照《綜合醫院編製原則試行草案》等有關規定的要求,充分發動群眾,根據各方麵的條件進行科學的分析計算,實事求是,區別對待,做到既積極可靠,又留有餘地,不搞一刀切。“五定”指標報上級衛生主管部門核定。
第四條定任務,要根據醫院的性質和曆來承擔的工作範圍,以醫療為中心,並結合安排好衛生預防、醫學教育、科學研究等各項業務工作,提出明確的要求。
第五條定床位,要根據現有床位使用情況和房屋麵積、技術力量、醫療設備等條件,確定床位數。床位數確定之後,如再增設床位,必須有相應的條件保證,並列入國家和地方發展醫院床位年度計劃,經上級衛生主管部門批準。為了保證正常醫療秩序,臨時增加病床要有所控製。
第六條定人員編製,要根據現有人數和醫療、預防、教學、科研等任務和床位設置,核定人員編製數。增人要列入國家大、中專畢業生分配、招工年度計劃,並經過上級衛生部門批準。對超編人員,要逐步加以調整。凡是未經上級衛生部門批準的人員或醫院不需要的人員,有關部門不得硬性分配,醫院有權拒絕接受。
第七條定業務技術指標,要根據醫院的規模、任務和技術水平,參照醫院近幾年的實際情況和曆史最好水平及本地區醫院的平均先進水平,確定工作效率和質量指標。
各項定額和考核指標,要符合本辦法第一條規定的三項原則。對科室可根據材料費用消耗定收入比例,即實行以支定收的比例核算辦法。不宜把業務收入指標定到個人。
第八條定經費補助,國家對衛生部門、地方財政對地方衛生部門,應繼續實行現行的補助辦法。衛生主管部門對醫院可實行“全額管理、定額補助、結餘留用”的製度。補助定額的確定,要根據各類醫院的不同情況,區別對待。要考慮醫院的職工工資、補助工資、職工福利費等方麵的實際需要,以及財力的可能,並注意保持穩定。補助的款額,可以根據實際病床數,也可以實行一部分按工資、一部分按床位或完成任務的數量和質量確定。如因任務調整、人員編製增減、國家規定的開支標準改變、調整物價,以及其他特殊原因,而影響醫院收支較大時,主管部門對所屬單位的補助經費可適當調整。
對病人欠費基金、大型設備購置、房屋大修專款,不包括在定額補助之內,每年根據財力可能專項安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