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在藥品經營企業實行從業藥師(1 / 2)

關於在藥品經營企業實行從業藥師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藥品監督管理局:

為貫徹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衛生改革與發展的決定》和國務院辦公廳轉發的國務院體改辦等八部門《關於城鎮醫藥衛生體製改革的指導意見》(國辦發[2000]16號),加強對藥學技術人員的資格準入控製,促進藥品流通體製改革,規範藥品流通秩序,推動藥品分類管理工作的開展,經研究決定在藥品經營企業實行從業藥師資格認定工作。

自1994年實施執業藥師資格製度以來,執業藥師管理工作取得了進展,形成了一定規模的執業藥師隊伍。但由於執業藥師資格製度尚處於起步階段,執業藥師的人數還遠遠不能滿足社會的需求。執業藥師數量不足直接影響了處方藥與非處方藥分類管理製度的推進,影響了藥品流通體製改革的深化。為彌補執業藥師數量的不足,在繼續大力推行執業藥師資格製度的同時,吸取一些省市在藥品分類管理試點工作中的經驗和做法,近一段時期內在藥品經營企業實行從業藥師資格認定工作是非常必要的。現對該項工作提出如下實施意見:

一、從業藥師的申報條件

在藥品經營企業工作,具備以下條件之一者,均可申請通過認定取得從業藥師資格。

(一)取得藥學(中藥學)大學本科以上學曆,從事藥學(中藥學)專業工作滿一年的;取得藥學(中藥學)大學專科學曆,從事藥學(中藥學)專業工作滿三年的。

(二)具有副主任藥師(副主任中藥師)以上專業技術職務的。

(三)取得相關專業(醫學、護理學、生物學、化學)大學專科以上學曆並具有高級專業技術職務,從事藥學專業工作滿八年的。

二、從業藥師的認定辦法

(一)符合上述條件的藥學技術人員,可向所在單位提出申請,經審核同意後,由所在單位向地、市級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申報。

申報認定從業藥師資格者,須提供以下材料:1、《從業藥師資格認定申請表》;2、畢業證書複印件;3、專業技術職務證書複印件;4、身份證明複印件;5、近期免冠半身照片2張。

(二)地、市級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對申報材料進行審核,同意後報省、自治區、直轄市藥品監督管理局審批。中央、國務院各部門、部隊及其直屬單位的人員,按屬地原則申請認定。

(三)省、自治區、直轄市藥品監督管理局須按照考試考核與培訓分開的原則,委托具備條件的單位對申請從業藥師資格認定的人員進行藥事管理及法規知識培訓。省、自治區、直轄市藥品監督管理局負責組織對申請從業藥師資格認定的人員進行考試考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