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考試考核合格者,由省、自治區、直轄市藥品監督管理局頒發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統一印製的《從業藥師資格證書》。該證書在全國範圍內有效。
三、從業藥師的繼續教育
取得從業藥師資格的人員需參加繼續教育,保持和提高業務水平。從業藥師的繼續教育按照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執業藥師繼續教育管理暫行辦法》(國藥管人[2000]334號)執行。
四、從業藥師的職責
從業藥師在規定期限內履行以下職責。主要是:
(一)必須遵守職業道德,忠於職守,以對藥品質量負責、保障人民用藥安全有效為基本準則。
(二)必須嚴格執行《藥品管理法》及國家有關藥品監督管理的各項法律、法規及政策規定,嚴肅認真地從事藥學業務和技術工作。
(三)負責處方的審核、調配和藥品的發放,保存處方檔案;提供用藥谘詢與藥品信息服務,指導合理用藥,開展臨床藥學工作。
五、從業藥師的管理
(一)實行從業藥師資格認定工作是一種過渡性的政策措施,有效期限暫定為2001年7月1日至2004年6月30日。符合條件的從業藥師須參加執業藥師資格考試,以便取得執業藥師資格。2004年6月30日以前還未取得執業藥師資格的從業藥師人員,不再具備相應的職責。
(二)實行從業藥師資格認定工作對推動藥品分類管理、GSP認證、換發《藥品經營企業許可證》和藥品零售業連鎖化經營等工作,加強藥品流通領域的監督管理起著至關重要的作用。因此,各省(區、市)藥品監督管理局應高度重視此項工作,精心組織,抓好落實。
在2001年6月30日以前,完成現有符合申報條件的從業藥師的認定工作,以後每年12月31日以前完成達到申報條件的從業藥師的認定工作。
(三)請各省(區、市)藥品監督管理局於2001年7月15日以前將首次從業藥師資格認定結果報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備案,以後每年1月31日以前將上一年度從業藥師資格認定結果報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備案。
特此通知
附件:從業藥師資格認定申請表
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
二○○○年十一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