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醫藥管理局醫療器械行政監督人員廉潔自律六條規定
一、在執行監督公務時(產品市場準入審查、質量監督抽查、發證和企業質量體係評審),不得接受任何形式的饋贈(禮金禮品、紀念品、有價證券),不得接受被監督方提供的超過當地接待標準的食宿條件。
二、不準利用監督職權為配偶、子女和親友提供任何照顧和優惠。三、無論有無報酬,均不準從事法定(或約定俗成)有償的中介活動(如拉廣告等)。
四、不準在各類經濟實體中兼職,個別經局領導批準的也不得領取任何報酬。
五、不準到下屬檢測中心和其他企事業單位報銷應由個人支付的各種費用。
六、嚴禁利用職權向事企業單位、外商索要出國(境)或搭車出國(境)名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