衛生部關於2000年醫師資考試報名資格認定及有關規定的通知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衛生廳(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衛生局:
現將2000年醫師資格考試報名資格認定及有關規定通知如下:
一、繼續執行《衛生部關於1999年醫師資格考試報名資格認定有關意見的通知》(衛醫發[1999]第391號)和《衛生部關於對碩士、博士研究生以及七年製碩士生、八年製畢業生等參加1999年醫師資格考試有關意見的通知》(衛醫發[1999]第427號)的有關規定。
二、對通過醫學自學考試和廣播電視大學獲得醫學專業學曆,報名參加醫師資格考試的,除符合《執業醫師法》及有關文件的規定外,還應遵守下列規定:
1、1998年6月30日以前,報名參加醫學自學考試,其後取得醫學專業學曆的人員,其學曆可以作為醫師資格考試報名的學曆依據。
2、1998年7月1日以後,非在職衛生技術人員報名參加醫學自學考試,其後取得的醫學專業學曆不作為醫師資格考試報名的學曆依據。
3、2000年1月1日以後入學的非在職衛生技術人員取得的廣播電視大學醫學專業學曆不作為醫師資格考試報名的學曆依據。
4、2003年12月31日前廣播電視大學畢業並取得醫學專業學曆的人員,其學曆可以作為醫師資格考試報名的學曆依據。2004年1月1日以後廣播電視大學畢業並取得醫學專業學曆的非在職衛生技術人員,其學曆不作為醫師資格考試報名的學曆依據。
5、在職衛生技術人員經自學考試或廣播電視大學畢業取得的醫學專業學曆,可以作為醫師資格考試報名的學曆依據。
三、1998年6月26日前已取得有效行醫資格的傳統醫學師承和確有專長人員,未能通過1999年全國醫師資格考試資格考核或未申請參加1999年全國醫師資格考試資格考核的,欲取得執業醫師或執業助理醫師資格,必須申請參加2000年全國醫師資格考試資格的考核。凡今年不申請的,視為自動放棄,今後不再受理申請。
凡已通過1999年全國醫師資格考試資格考核的傳統醫學師承或確有專長人員,其報考資格證明2000年仍然有效。
四、《執業醫師法》頒布前,部分地方衛生行政部門曾舉行過個體醫生行醫考試,並對合格者頒發了個體行醫證書。對這部分人當中,無國家規定的中等以上專業學校醫學專業學曆、無醫學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者,如同時具備下列條件,且符合《執業醫師法》及有關文件關於醫師資格考試報名其他規定的,隻允許報名參加2000年執業助理醫師資格考試(鄉村醫生不執行此條規定):
1、具有1998年6月26日前,縣級以上地方衛生行政部門發放的有效個體行醫證明或《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
2、正在合法醫療機構中執業的。
五、2000年醫師資格考試報考人員試用期截止至2000年8月31日。
六、《醫師資格考試暫行辦法》第十三條規定的“試用機構出具的試用期滿一年並考核合格的證明”連續兩次(兩年)有效,第三次(年)參加醫師資格考試需提供培訓6個月並考核合格的證明。
七、實踐技能考試和醫學綜合筆試成績僅限於當年有效。
八、在考生資格審查過程中,各地要互相支持。對於需其它省、自治區、直轄市確認考生畢業學校和學曆的工作,要予以積極協助。
二○○○年四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