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廢止部分醫藥規章的通知
各省、直轄市、自治區、計劃單列省轄市醫藥管理局(總公司)、直屬企事業單位:
遵照國務院關於清理法規工作的要求,我局對1949年至1986年期間,經商業部、衛生部和我局發布的醫藥方麵規章性文件,已經清理完畢。經逐件複查,決定對清理出的51件規章予以廢止(規章名稱見附件),以便各地區、各部門了解醫藥規章的全麵情況,利於工作。
附件:國家醫藥管理局廢止規章目錄
序號\起草單位\發文日期\文號\規章名稱\廢止理由
1\衛生部、商業部\1959.12.31\衛藥政財崔字〔59〕第335號
商財聯字〔59〕第475號\衛生部、商業部頒發《關於中、西藥調撥結算的暫行規定》\自行失效
2\衛生部\1960.9.3\衛藥物密徐字〔60〕第149號\衛生部為貫徹《國務院轉發衛生部關於目前中藥材購銷價格水平和今後安排意見的報告》的通知\自行失效
3\衛生部\1962.11.26\藥業字〔62〕第1006號\衛生部藥政管理局下達65種藥材運輸損耗試行定額希參照執行\由國藥儲字〔81〕第442號《關於印發<國家醫藥管理總局醫藥商品定額損耗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代替
4\商業部、衛生部、全國供銷合作總社\1963.10.12\商藥聯字〔63〕第499號
衛藥物字〔63〕第615號
合貿聯字〔63〕第271號\商業部、衛生部、合作總社關於貫徹中藥材市場管理辦法的通知\自行失效
5\衛生部\1963.10.12\衛藥物字〔63〕680號\衛生部關於下達中藥材調撥作價試行辦法的通知\自行失效
6\商業部\1964.8.25\商藥字〔64〕第1209號\商業部關於批轉《中藥材係統商品調撥責任製劃分辦法》的通知\自行失效
7\商業部、工商局、衛生部、合作總社\1964.11.28\商藥聯字〔64〕第502號
工商市字〔64〕第541號
衛業郭字〔64〕第395號
合組聯字〔64〕第209號\商業部、工商行政管理局、衛生部、全國供銷合作總社關於加強中藥市場管理的通知\自行失效
8\商業部、衛生部\1964.12.7\衛藥徐字〔64〕第411號\衛生部、商業部關於管理毒性中藥的暫行辦法的通知\由《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代替
9\衛生部\1964.4.4\衛器技張字〔64〕第117號\醫療器械產品技術標準管理實施辦法\由衛軍管字〔73〕第16號《醫療器械技術標準管理辦法》代替
10\中國人民解放軍商業部\1969.10.2\商軍業字〔69〕第24號\商業部軍事代表、國家計委關於降低中藥價格的聯合通知\由國藥材字〔83〕第336號《關於改革中藥作價試行辦法的通知》代替
11\商業部\1969.2.15\商軍業醫字〔69〕第132號\商業部關於供應農村合作醫療單位的中藥材、藥品、醫療器械應按批發價格的複函\自行失效
12\燃化部、商業部、衛生部\1971.7.20\藥聯字〔71〕第37號\燃化部、商業部、衛生部關於加強藥品生產和質量管理工作的通知\自行失效
13\商業部\1971.10.23\商藥字〔71〕第56號\商業部印發“關於加強醫藥儲備庫管理意見”的通知\由國藥儲字〔82〕159號,印發《國家醫藥管理總局藥材儲備庫管理辦法》的通知代替
14\商業部\1972.10.10\商藥字〔72〕第43號\商業部關於印發《醫藥商品調撥責任製規定(草案)》的通知\由1982年醫藥、藥材聯合發文第79號關於醫藥商品調撥責任製代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