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實施辦法》的通知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衛生廳、局,中國藥品生物製品檢定所,衛生部藥典委員會,衛生部藥品審評委員會:
《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實施辦法》(以下簡稱實施辦法),已經1989年1月7日國務院國函(1989)3號批準,2月27日由衛生部發布施行。
為貫徹執行好《實施辦法》,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實施辦法》是根據《藥品管理法》,在總結我國三年來對藥品依法進行監督管理實踐經驗的基礎上製定的重要法規。它“適用於所有有關藥品生產、經營、使用、檢驗、科研的單位和個人”。各有關部門、單位和個人,必須認真貫徹,嚴格執行。以往各地、各部門頒發的有關藥品管理的規定,凡是與《藥品管理法》、《實施辦法》不符的,必須以《藥品管理法》和本《實施辦法》為準,以維護國家法規的嚴肅性。
二、各級衛生行政部門,要忠於職守,嚴肅履行國家所賦予的執法權限和職責。貫徹執行《藥品管理法》及其《實施辦法》的關鍵是要做到“有法必依、執法必嚴、違法必究”,必須在同級人大常委會和人民政府的領導下,與工商行政、司法機關等部門密切配合、秉公執法,加強對藥品的監督管理。
三、堅決查處製售假劣藥品的案件。執法三年來,製售假劣藥的案件,有了明顯的減少。但仍有少數不法分子,無視國家法律,製售假劣藥品,情節惡劣,危害嚴重,已引起全社會的關注。因此,各級藥政、藥檢機構、藥品監督員,要依法對藥品的檢查、監督和抽驗,取締假劣藥品,查封非法“藥廠”,堅決打擊違法犯罪分子。
四、加強藥政管理機構和隊伍的建設。《實施辦法》第四條明確規定“縣以上地方各級衛生行政部門的藥政機構主管所轄行政區的藥品監督管理工作”,第五、六條又對藥檢機構和藥品監督員的職責作了進一步的規定。各級政府要采取措施,切實加強各級藥政機構和隊伍的建設,並貫徹執行勞動人事部、衛生部《關於試行全國地方各級藥品檢驗所和藥品監督員編製標準的通知》的規定,建立起一支為政清廉、紀律嚴明、專業水平較高的隊伍,以適應執法任務的需要。
五、要做好1990年重新核發《藥品生產企業許可證》、《藥品經營企業許可證》和《製劑許可證》的準備工作。《藥品管理法》規定的許可證和營業執照是開辦藥品生產、經營企業的法定證件,分別由衛生行政部門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發放。《實施辦法》第三章嚴格規定了審核、批準、發放許可證的程序和期限,各有關部門必須嚴格執行。
六、堅持不懈地做好《藥品管理法》、《實施辦法》和各項細則貫徹實施的宣傳教育工作,要取得新聞單位的大力支持,使全社會進一步了解《藥品管理法》及其《實施辦法》的意義,加強輿論監督和群眾監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