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積極推進縣級藥品流通改革有關工作的通知(1 / 1)

關於積極推進縣級藥品流通改革有關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藥品監督管理局或衛生廳(局)、醫藥管理部門:

《國務院辦公廳轉發國務院體改辦等部門關於城鎮醫療衛生體製改革指導意見的通知》(國辦發[2000]16號)中關於“鼓勵大型批發企業跨地區兼並市縣級批發企業,將市縣級批發企業改組成區域性基層配送中心”的意見,是推進藥品流通體製改革,整頓藥品流通秩序的重要措施,有利於加強藥品經營監督管理,促進藥品批發企業規模化、規範化,由傳統商業向現代商業發展。為積極推進這項工作,特做如下通知:

一、請各省(區、市)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深入調查了解本地區藥品批發企業的經營現狀及農村縣、鄉、村醫療機構與藥店的情況及其供藥渠道現狀與存在的問題,聯合實際,認真研究提出本地區鼓勵大型批發企業跨地區兼並市縣級批發企業,將市縣級批發企業改組為區域性基層配送中心的具體措施。

二、抓住藥品經營企業換證工作的機遇,促進區域性基層配送中心的組建工作。我局依據《藥品管理法》及《藥品管理法實施辦法》在《關於換發藥品經營企業許可證工作安排的通知》(國藥管辦[1999]242號)中,規定了一係列政策、條件和驗收標準,這對鼓勵大型醫藥批發企業將市縣級批發企業改組為區域性配送中心具有重要作用。請各省級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認真研究落實有關政策,結合本地區的實際情況,調動各方麵將市縣級批發企業改組成區域性基層配送中心的積極性。

三、各地要加強對縣、鄉、村醫療機構與藥店,特別是個體診所、個體藥店,以及基層衛生院、室進藥渠道及藥品質量監督。研究規範淨化進藥渠道,保證藥品質量,促進形成區域性基層配送中心的措施。

四、有條件的地區,要在調查研究的基礎上,選擇1至2個單位,認真進行試點。並加強試點過程中的監督和管理,確保其依法建立和運作。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或衛生廳(局)、醫藥管理部門接此通知後,要組織有關人員研究製定積極推進上述工作的具體措施和實施計劃,並將實施計劃於2000年8月30日前報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市場監督司。

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

二○○○年七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