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互聯網藥品信息服務管理有關情況說明的通知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藥品監督管理局: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第292號令《互聯網信息服務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製定了《互聯網藥品信息服務管理暫行規定》,並於2001年1月11日以第26號局令發布。為了更好地貫徹執行《互聯網藥品信息服務管理暫行規定》,現將有關情況說明如下:
一、省、自治區、直轄市藥品監督管理局對本行政區域內從事經營性互聯網藥品信息服務進行初審,對從事非經營性互聯網藥品信息服務進行審核。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對從事經營性互聯網藥品信息服務進行審核。互聯網藥品信息服務管理遵守屬地管理的原則,若申請單位與其網站為異地,應在網站所在地辦理互聯網藥品信息服務申請手續。
二、非經營性互聯網藥品信息服務通常為政府上網工程、企事業單位公益型網站、企業自身業務宣傳的網站等。
三、對“了解藥品管理法律、法規和藥品知識”的專業人員的考核,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藥品監督管理局可根據當地實際情況自行安排。
四、從事互聯網藥品信息服務的單位,在辦理審核手續時,應填寫《從事互聯網藥品信息服務申請表》(附件一),可從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政府網站下載,網址http://www.sda.gov.cn,一式四份,其中一份提供給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保存,一份由省、自治區、直轄市藥品監督管理局保存,一份由申請者提交給信息產業管理部門,一份申請者留存。
五、屬於經營性互聯網藥品信息服務的單位,在辦理初審手續時,除填寫《從事互聯網藥品信息服務申請表》外,還應提交:業務發展計劃及相關技術方案、保證藥品信息來源合法、真實、安全的管理措施(一式兩份,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藥品監督管理局各保存一份)。
六、對提供經營性互聯網信息服務的,省、自治區、直轄市藥品監督管理局需在收到《從事互聯網藥品信息服務申請表》後30日內初審完畢,同意的,在申請表中填寫初審意見之後,連同業務發展計劃及相關技術方案與保證藥品信息來源合法、真實、安全的管理措施各一份報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審核;不同意的,應當向申請者說明理由。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在收到省、自治區、直轄市藥品監督管理局上報的材料後30日內審核完畢,將審核結果通知省(區、市)藥品監督管理局,由省(區、市)藥品監督管理局向申請者出具批複文件。
七、為了便於對《從事互聯網藥品信息服務申請表》和《從事互聯網藥品信息服務項目變更申請表》(附件二)的管理,在辦理初審、審核或變更時,上述申請表需按照規定進行編號(附件三)
八、互聯網藥品信息服務提供者在變更單位名稱、網站類別、網站名稱、網站主服務器所在地地址/域名/IP地址時,必須提前30日辦理變更手續,填寫《從事互聯網藥品信息服務項目變更申請表》,有關項目變更審核的事宜同申請的審核要求。
九、在互聯網上發布藥品廣告要嚴格按藥品廣告審查管理規定執行,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藥品監督管理局要加強對互聯網發布藥品廣告的檢查,對未經審查發布藥品廣告及發布虛假藥品廣告的要依法處理。
十、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藥品監督管理局對本行政區域內互聯網站從事藥品信息服務的活動實施監管,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對全國互聯網站從事藥品信息服務的活動實施監管。為了便於日常的監督管理,要求各網站必須向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公開可在線瀏覽的所有欄目和內容。
特此通知
附件:(略)
1.《從事互聯網藥品信息服務申請表》
2.《從事互聯網藥品信息服務項目變更申請表》
3.《從事互聯網藥品信息服務申請表》和《從事互聯網藥品信息服務項目變更申請表》的編號規則
4.關於同意XXXXXXX(網站名稱)從事互聯網藥品信息服務的批複(文件格式)
5.關於不同意XXXXXXX(網站名稱)從事互聯網藥品信息服務的批複(文件格式)
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二OO一年三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