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加強醫藥行業管理的意見(1 / 1)

關於加強醫藥行業管理的意見

一、醫藥是防病治病、康複保健、計劃生育的特殊商品。醫藥生產和流通既是我國社會主義經濟事業,又是人民的保健福利事業。我國的醫藥事業,在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中,擔負著保障人民身體健康,保護社會生產力的光榮使命。為使醫藥生產和經營保持持續、穩定、協調的發展,更好地滿足人民衛生事業的需要,杜絕偽劣中西藥品、醫療器械的生產和流通,確保人民用藥安全,必須按照國務院關於從部門管理轉向全行業管理的要求,切實搞好全國醫藥行業管理工作。

二、國家醫藥管理局是全國醫藥行業的主管部門,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醫藥管理局(總公司)是地方醫藥行業的主管部門。各級醫藥行業主管部門對中西藥品、醫療器械的生產、經營、科研、教育和化學試劑、玻璃儀器的經營,不分係統,不分所有製形式,在隸屬關係不變的情況下實行行業管理。

三、醫藥行業管理部門從方針政策、法規、發展規劃、科研教育、信息傳遞、人才開發、進出口貿易等方麵,對醫藥企事業實行統籌、協調、服務、監督和指導。

四、貫徹執行黨和國家的方針、政策和法規,結合醫藥工作的實際,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擬定行業發展的具體方針、政策和經濟、技術法規,並組織實施。

五、製定醫藥行業的發展戰略和中長期發展規劃,協調平衡係統內外和地區之間發展規劃。按照審批權限進行審批和組織醫藥重點建設、技術引進和輸出、設備進出口、技術改造項目和消化吸收工作。

六、組織好醫藥商品的生產、供應,加強市場管理,建立醫藥責任市場。醫藥企業按需組織生產,按需滿足供應。對麻醉、精神、毒性、放射性藥品。根據國務院關於《麻醉藥品管理條例》等有關規定嚴格管理。對重大疫情、自然災害、工傷事故等急救和戰備軍需用藥品、醫療器械在生產、貯備、供應、運輸方麵,進行統一指揮和調度。醫藥商品批發業務,由各級國營醫藥公司及其專業批發企業經營,除受國營醫藥公司委托經營者外,其他任何單位和個人均不得插手經營醫藥商品批發業務。中藥批發業務,由各級藥材公司的批發部門經營。其他單位和個人經營中藥批發業務,必須由縣以上藥材公司審核簽署意見,經所在地醫藥管理部門批準。否則,一律不得經營中藥批發業務。對製售假藥、劣藥,哄抬藥價,擾亂市場者,依法查處。

七、組織全行業認真貫徹《藥品管理法》,根據授權範圍,製定內部產品質量標準,監督、檢查執行情況,核發生產、經營企業合格證。對生產、經營不合格的企業,令其限期停產整頓,直至建議工商行政部門和衛生行政部門分別撤銷其營業執照和許可證,不準生產、收購、銷售不合格的產品,保證人民用藥的安全。

八、統籌協調重大科學研究,新產品開發,為企業利用新技術組織協作和創造條件。

九、編製人才開發規劃,發展醫藥教育事業,加強職工培訓,提高廣大醫藥職工的管理水平和技術水平,增強醫藥企業的創新能力。

十、組織信息網絡,開發各種信息資源,做好信息資料的收集、整理和分析工作,麵向全行業,為企業提供各種經濟、技術、管理谘詢服務。

十一、組織醫藥經濟、技術、管理等方麵的對外交流,開展雙邊和多邊的對外經濟、技術活動。

十二、推進醫藥經濟體製改革,組織企業開展各種形式的橫向聯合,增強企業活力,提高社會效益和經濟效益。

十三、組織經驗交流,表彰先進事跡和模範人物,促進全行業的物質和精神建設。

十四、各級醫藥行業管理部門,應盡快實現由部門管理向行業管理的轉變,並根據簡政放權的原則,積極創造條件,提高行業管理的水平。

十五、中國藥材公司按照國發〔86〕8號《國務院批轉〈國家醫藥管理局關於進一步加強中藥工作的報告〉》和經貿〔87〕129號《國家經濟委員會印發〈國家醫藥管理局關於加強中藥行業管理的意見〉的通知》精神,負責全國中藥行業管理工作。中國醫藥工業公司、中國醫療器械工業公司、中國醫藥公司是企業性公司。為加強專業的行業管理,授予其行業管理的職能,協助國家醫藥管理局搞好行業管理。有些地方、有些專業已成立了協會,要積極發揮協會在行業管理中的作用。

十六、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醫藥行業主管部門,在地方政府的領導下,會同有關部門,結合本地的實際情況,製定具體實施辦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