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進一步加強藥品廣告宣傳管理的通知
近年來,隨著我國商品經濟的發展,各種商業性廣告宣傳得到了蓬勃發展,在促進生產,擴大流通,指導消費方便人民生活以及發展國際經濟貿易等方麵發揮了積極的作用。但在廣告宣傳上也出現了一些問題,如有的廣告,違背科學、弄虛作假,恣意誇張,坑害消費者,尤其是某些藥品、類藥品的廣告存在的問題更為嚴重。有的藥品生產單位和廣告經營單位不遵守國家的有關規定,對未經衛生行政部門批準的藥品和尚在試驗階段的藥品,或不宜作廣告宣傳的藥品,也進行了宣傳,致使國內外紛紛來信來人求購,給藥品研製單位和有關部門帶來許多困難,給社會和人民群眾的心理帶來不良影響,有損於我國廣告事業的信譽。對此必須認真加以整頓,絕不允許廣告宣傳中的這些不良現象繼續存在。
為進一步加強對藥品廣告宣傳的管理,保障人民的身體健康,根據國務院《廣告管理暫行條例》、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加強廣告宣傳管理的通知》以及國家工商局、衛生部《藥品廣告管理辦法》等有關規定,特作如下通知,望認真貫徹執行。
一、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衛生廳(局)、工商行政管理局、廣播電視廳(局)、出版局(總社)要互相配合,密切協作,加強對藥品廣告宣傳工作的管理和領導,要求所屬單位嚴格遵守《廣告管理暫行條例》、《關於加強廣告宣傳管理的通知》和《藥品廣告管理辦法》等有關規定,增強法製觀念。要使藥品廣告宣傳,做到真實、科學、準確,真正體現社會主義的道德風尚。
二、加強對藥品和含有藥物並明確注明對某種疾病有防治用途的食品、化妝品(以下簡稱類藥品)廣告宣傳的管理。今後,凡刊播藥品廣告和類藥品廣告,一律按照《藥品廣告管理辦法》的規定辦理,都必須經當地省、自治區、直轄市衛生廳(局)的藥政部門審查批準,發給藥品宣傳批準文號後,方可在本省、自治區、直轄市範圍內進行廣告宣傳。跨省、自治區、直轄市進行廣告宣傳時,必須到當地衛生廳(局)的藥政部門注冊並經批準。藥品宣傳批準文號的有效期限為2年。期滿後仍需作廣告宣傳的,須重新申請換發宣傳批準文號。
藥品宣傳批準文號的統一格式為:省、自治區、直轄市簡稱,衛藥宣字(年號)月份-××××。例如北京1987年5月批準的藥品廣告,可表示為:京衛藥宣字(1987)05-××××。
三、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衛生廳(局)藥政部門要嚴格按照《藥品廣告管理辦法》的規定,切實履行職責,認真審查。尤其是對適應症、治愈率等內容,要嚴格審查把關,刪除無科學依據和不適宜宣傳的內容。
各地衛生行政部門要積極配合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加強對藥品廣告宣傳的監督管理。發現違反規定的,應及時與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聯係,並通知廣告經營單位停止刊播。情節嚴重者,要按照《藥品管理法》、《廣告管理暫行條例》和《藥品廣告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嚴肅處理。典型案件的查處結果,請及時上報衛生部和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四、各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要加強對廣告經營單位的監督管理。凡未經當地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核發營業執照或廣告經營許可證的,一律不準經營廣告業務。廣告經營單位對客戶要求刊播的藥品及類藥品廣告,要嚴格按照《藥品廣告管理辦法》的規定,認真審查,嚴格把關。廣告內容不得超出衛生行政部門批準的範圍。對未經省、自治區、直轄市衛生廳(局)的藥政部門批準的藥品和類藥品廣告,一律不準刊播;新聞單位不得以發布新聞的方式來宣傳未經批準的藥品。對違反者,各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要依照《廣告管理暫行條例》的規定嚴肅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