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國法定傳染病漏報調查方案(1 / 3)

全國法定傳染病漏報調查方案

一、調查目的:

為進一步了解我國目前傳染病的發病動態;掌握居民中傳染病的漏報情況和各級醫療單位傳染病報告質量;推算出比較接近實際的發病水平,為製訂控製和消滅傳染病的規劃及防治措施,提供可靠依據,特製訂本方案。

二、調查內容及方法:

(一)居民漏報調查:在居民中進行的各種法定傳染病的漏報情況調查,可以反映出就診及未就診兩部分患者中的漏報情況。

1.調查對象:有當地正式戶口的城市和農村居民。

2.選點方法:居民中的法定傳染病病例漏報調查,各省應根據不同類型地區,選定有代表性的城市及農村作為調查點(不得少於2個城市、3個縣)。

(1)抽樣方法:按分層隨機整群抽樣的原則進行。

城市點可將該市大致劃分為東、南、西、北、中5片,將所有地段全部包括在內,每片抽1-2個地段,每個地段抽1-4個居委會,作為調查單位,作挨戶或隔戶調查。

農村點可將被調查的縣,大致劃分為東、南、西、北、中5片,將所有鄉全部包括在內,每片抽取1-2個鄉,每個鄉抽1-4個村(如人口過多,每個村可再抽若幹生產隊或居民小組)作為調查單位,挨戶調查。

(2)調查人數:各省調查總人數不少於1‰的比例。一個城市點或一個縣點的調查總人數不少於5000人,查出的各種法定傳染病的總數應不少於100例(邊緣山區不少於50例),若低於此數字可進一步擴大調查人數,直至查出的總病例數達100例以上。

3.調查時間:全國統一調查可每隔3年進行一次居民漏報調查(1983年調查為第一次),各地可根據需要隨時進行調查,在第四季度調查該地區當年1-3季度發生的各種法定傳染病。

4.調查方式:由調查員對居民進行家庭訪視,通過詢問,了解被當地醫院診斷為法定傳染病者,如有患過法定傳染病而未去醫院就診者,則可按“法定傳染病臨床診斷參考依據”規定的指標,詳細詢問後做出回顧性診斷。然後到有關衛生防疫部門核對卡片或登記簿,凡無記錄者,為某病漏報病例。

將上述所查結果按附表1及附表2進行登記和統計。

(二)醫療機構漏報調查:在醫療機構中進行的漏報調查能反映就診病人被漏報情況,但不能反映出發病而未到醫院就診者的漏報情況。

1.調查對象:

(1)省、市、縣(區)及鄉(鎮)、街道大隊等各級醫療單位。

(2)廠礦、學校、機關等企事業單位的醫療單位。

2.選點方法:在各級醫療機構中隨機抽取1-2個醫療單位。

3.調查時間:各省每年應抽取一定比例的醫療機構進行漏報調查。在每年第四季度調查醫療單位當年1-3季度診治的全部法定傳染病病例(大醫院、肝炎及腸道專科門診可考慮按月抽樣調查)。

4.調查方式:

(1)凡建病例檔案和病曆日誌的醫療單位,查門診、急診及住院登記,將查出的傳染病病例與該院傳染病報告登記簿核對,同時查對衛生防疫站的傳染病疫情報告卡(包括疑診或確診病例),凡無報告卡或登記者屬漏報病例(注:已漏報登記;醫療單位傳染病登記簿上沒有登記,但防疫站有該病的報告卡者,不屬漏報病例)。

(2)凡無門診病曆日誌的醫療單位,可采用核對候診病人(內、兒、傳染科)病曆卡或處方箋(從處方查出的病例要慎重核實)的方法查明傳染病漏報情況,也可核查化驗結果登記。此法宜用於能根據特異化驗結果作出診斷的疾病,如傷寒、瘧疾、乙腦、流腦、痢疾、肝炎等。計算漏報病例方法同上,應將不同來源的資料分開統計。

(三)傳染病遲報及漏報原因調查:

在上述醫院漏報調查中查出的傳染病病例,根據傳染病報告卡和登記冊,查明從診斷至報告發出的時間間隔,列出時間頻數分布,了解按時報告的人數比例及超過規定報告時限的遲報人數比例。將所查得結果用表8統計。

調查漏報原因時應著重了解:

1.醫院是否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急性傳染病管理條例”和當地的“細則”?是否有領導分管該項工作?有無疫情報告製度?執行情況如何?有無專職或兼職人員管理?

2.醫院有無病曆檔案病曆日誌和傳染病報告卡片及登記簿?

3.醫院住院部是否建有傳染病報告登記檢查製度?有無相應的獎懲製度?上述資料用表5登記。

(四)調查指標:

1.漏報率:指被調查人群或醫院,在某一時期內法定傳染病漏報病例數占調查中查出的總病例數(漏報病例數+已報告病例數)的百分比。

計算公式:

居民漏報率(某病)=〔在居民中查出的某病漏報病例數〕÷〔同時在居民中查出的某病漏報病例數+已報告防疫部門的病例數〕×1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