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藥、劣藥報告製度(1 / 1)

假藥、劣藥報告製度

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規定,為掌握藥品生產、流通、使用過程中的質量動態,及時查處假藥、劣藥,保障人民用藥安全,特製定本報告製度。

二、報告內容:

1.按“藥品管理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假藥:

(一)藥品所含成份的名稱與國家藥品標準或省、自治區、直轄市藥品標準規定不符合的。

(二)以非藥品冒充藥品或者以他種藥品冒充此種藥品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藥品按假藥處理:

(一)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規定禁止使用的。

(二)未取得批準文號生產的。

(三)變質不能藥用的。

(四)被汙染不能藥用的。

凡製、售、擅自用於臨床者,應立案查處,及時報告。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藥品為劣藥:

(一)藥品成份的含量與國家藥品標準或省、自治區、直轄市藥品標準規定不符合的。

(二)超過有效期的。

(三)其他不符合藥品標準規定的。

凡製、售或擅自用於臨床者,應立案查處,及時報告。

3.進口的不符合質量標準並已流入市場的藥品,應予查處,及時報告。

三、申報程序

凡屬製、售假藥劣藥案件,自案發之日起,經查證屬實,即應填寫表格,向上級衛生行政部門報告,並同時抄報衛生部藥政管理局,抄送中國藥品生物製品檢定所情報處。一時暫無法結案者,可待案件處理完畢,再另行報送處理結果。

四、對報告者所提供的信息,將視其對人民用藥安全有效所達效果大小,據情況,可建議有關單位,予報告者以獎勵或表彰等。對未予報告或阻攔報告,造成嚴重後果者,可建議有關部門追究責任。

五、凡了解報告內容的個人或單位,應對報告內容保守秘密。若因失密造成不良後果者,將建議有關單位追究責任。

六、本製度自下達之日起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