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國衛生防疫站工作條例(1 / 3)

全國衛生防疫站工作條例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貫徹“預防為主”方針,明確衛生防疫站的性質、任務,加強衛生防疫站的建設,充分發揮在防病滅病工作中的作用,提高人民健康水平,保護勞動力,為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服務,特製訂本條例。

第二條衛生防疫站是1953年1月政務院一百六十七次會議批準建立起來的衛生事業單位,是應用預防醫學理論、技術進行衛生防疫工作監測、監督、科研、培訓相結合的專業機構;是當地衛生防疫業務技術的指導中心。

第三條衛生行政部門督促、檢查本條例的貫徹、實施。

第二章任務

第四條開展衛生防疫監測工作:

一、流行病學:

經常地、係統地收集、整理、分析本地區急性傳染病、寄生蟲病、地方病等疾病的發病、死亡、流行病學調查、實驗室檢驗、病媒昆蟲動物、生物製品和藥品使用情況以及人口、環境、氣象等有關資料;研究流行因素,掌握流行規律,探討預測方法;製訂防治措施,組織、指導防治工作並評價其效果。

督促檢查醫療機構對疫情報告、傳染病管理、隔離、消毒製度等執行情況。當發現甲類傳染病發生或乙類傳染病流行時,及時組織、指導、執行疫區的調查、處理和管理工作。

組織、指導各項預防接種工作,負責生物製品的使用計劃,做好計劃免疫、效果觀察和接種後異常反應調查、處理。

對病媒昆蟲、動物製訂防製措施,做好消毒、殺蟲、滅鼠工作的技術指導。

二、勞動衛生:

對所轄區內廠礦企業勞動環境各種有害因素及其對人體健康的影響進行監測;參加接觸有害作業職工健康檢查及勞動能力鑒定。

收集、整理、分析有關廠礦企業職業中毒和職業病報告資料,掌握職工健康狀況。

提出預防職業病的具體方案和措施,督導廠礦企業貫徹執行;對各種職業危害的防護設施進行衛生學鑒定。

依據上述原則開展五小工業和農業勞動衛生的監測工作。

三、環境衛生:

對所轄區自然環境(空氣、土壤、水體)的衛生狀況,尤其是生活飲用水源的衛生狀況進行定期監測;對自然環境與人體健康關係進行調查研究。

對工業廢棄物(廢氣、廢水、廢渣)及生活廢棄物(糞便、垃圾、汙水)汙染,所轄區環境的衛生狀況進行監測,並調查研究環境汙染對人體健康的影響;參加全球監測係統工作。

對糞便、垃圾、汙水無害化處理和給水衛生管理進行技術指導。

對公共場所的衛生狀況進行監測。

對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提出衛生要求和技術指導。

四、食品衛生:

對工業“三廢”、農藥、放射性物質、食品添加劑、微生物、黴菌毒素等對汙染糧食、蔬菜、水果、乳、肉、蛋和其它食品的情況進行監測;對食品汙染與人體健康的關係進行調查研究。

對食品的生產、加工、收購、貯存、運輸、銷售企業和飲食行業、集體食堂等單位的衛生狀況進行監測,並協助有關部門培訓食品衛生工作人員;督促、檢查上述行業從業人員的健康檢查和處理。

對食品包裝、容器進行衛生學鑒定。

收集、整理、分析食物中毒的資料,開展食物中毒的防治。

做好進口食品衛生檢驗、監督和出證工作。

對人民群眾的營養狀況進行監測,提出改進膳食的建議。

五、學校衛生:

對學校學生身體發育和健康狀況進行調查,分析影響健康因素,提出保護和改進意見。

協助教育部門培訓學校衛生人員和保健教師,指導學校改善教學衛生,培養學生的衛生習慣,保護學生的視力,指導疾病的預防工作。

指導開展青春發育期衛生和體育衛生工作。

六、放射衛生:

調查環境放射性汙染(水、空氣、土壤、食物和有關生物、日用品、建築材料、居住環境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