獸藥藥政藥檢工作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根據《獸藥管理條例》第三條、第三十條的規定,製定本辦法。
第二條 各級農牧行政管理機關和獸藥監察所從事獸藥藥政、藥檢工作,必須遵守《獸藥管理條例》、《獸藥管理條例實施細則》和本辦法。
第二章 藥政工作職責
第三條 農業部主管全國獸藥管理工作,其主要職責是:
(一)貫徹、監督《獸藥管理條例》的實施。根據《獸藥管理條例》,製定、修訂《獸藥管理條例實施細則》和各項管理辦法、規定等藥政法規,並監督實施。
(二)行使對全國獸藥生產、經營、使用的監督管理權,發布獸藥質量通報。會同有關部門協調、規劃獸藥的生產和布局。
(三)組織獸藥典委員會製定、修訂國家獸藥標準,審批、發布國家獸藥標準,廢止不適用的獸藥標準,並監督實施。
(四)審批第一、二、三類新獸藥和新生物製品,並頒發《新獸藥證書》。
(五)組織獸藥審評委員會審評獸藥,決定淘汰獸藥品種、禁止使用品種、飼料藥物添加劑允許使用品種。
(六)負責進出口獸藥監督管理工作,受理注冊、審批進口獸藥,核發《進口獸藥登記許可證》和《進口獸藥許可證》,公布《進口獸藥注冊目錄》,批準國外獸藥在中國進行臨床試驗。
(七)負責審批開辦生物製品生產企業,決定部管產品品種,核發批準文號。
(八)負責菌、毒、蟲種的管理和進出口的審批。
(九)負責協調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畜牧(農牧)廳(局)的藥政工作和各級獸藥監察所的監察、檢驗工作。
(十)組織仲裁獸藥生產、經營、使用以及進出口中的重大質量事故和糾紛。:
(十一)組織培訓全國獸藥管理人員。
(十二)國家授權有關獸藥管理的其它事宜。
第四條 省、自治區、直轄市畜牧(農牧)廳(局)主管本轄區獸藥管理工作,其主要職責是:
(一)貫徹執行《獸藥管理條例》以及國家有關獸藥藥政法規。
(二)監督執行國家獸藥標準,組織製定、修訂、審批、發布地方獸藥標準,並監督實施。負責審批獸藥新製劑。
(三)行使本轄區獸藥生產、經營、使用的監督管理權,通報獸藥質量情況。
(四)負責考核獸藥生產、經營企業以及獸醫醫療單位的製劑室,核發《獸藥生產許可證》、《獸藥經營許可證》、《獸藥製劑許可證》,會同有關部門規劃轄區內的獸藥生產、經營布局。
(五)審批已有國家獸藥標準和地方標準的獸藥品種的生產,決定發給或撤銷標準文號。
(六)審批國家已注冊的國外獸藥的進口、核發《進口獸藥許可證》;負責出口獸藥的出證工作。
(七)處理、仲裁獸藥生產、經營、使用中的質量事故和糾紛,決定行政處罰。
(八)審批獸藥廣告。
(九)指導地區、市、縣畜牧(農牧)局的獸藥管理工作和獸藥監察所的監察、檢驗工作。
(十)組織培訓獸藥管理人員、獸藥監督員。
第五條 地區、市、縣畜牧(農牧)局主管本轄區獸藥管理工作,其主要職責是:
(一)貫徹執行《獸藥管理條例》以及國家有關獸藥藥政法規和上一級農牧行政管理機關發布的有關獸藥管理規定。
(二)行使本轄區獸藥生產、經營、使用的監督管理權。
(三)調查、處理獸藥生產、經營、使用中的質量事故和糾紛,決定行政處罰。
(四)向上級農牧行政管理機關反映獸藥生產、經營、使用中存在的問題。
第六條 獸藥監督員應具備藥劑師或助理獸醫師以上技術職稱,熟悉獸藥管理和檢驗技術知識,並在國家藥政、藥檢部門任職。
第七條 獸藥監督員是在各級農牧行政管理機關領導下代表政府對獸藥管理行使監督、檢查的專業執法人員,其主要職責是:
(一)宣傳貫徹《獸藥管理條例》以及國家有關獸藥藥政法規,監督轄區內獸藥生產、經營、使用單位和個人執行獸藥藥政治規。
(二)向所屬農牧行政管理機關反映獸藥生產、經營、使用情況及存在問題。
(三)對獸藥生產、經營、使用單位或個人違反獸藥管理規定的事件進行檢查,並向農牧行政管理機關提出處理意見。
(四)對生產和市場銷售的獸藥質量進行監督、檢查,發現質量可疑的獸藥,有權按規定抽樣送獸藥監察所檢驗處理,並嚴格取締假劣獸藥。
(五)對獸藥廣告的宣傳品進行監督,發現違反規定的,向本轄區農牧行政管理機關和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提出處理意見。
第三章 監察、檢驗工作職責
第八條 中國獸藥監察所是農業部領導下的國家獸藥質量監督、檢驗、鑒定專業技術機構。各級獸藥監察所受同級農牧行政管理機關領導,在業務技術上受上級獸藥監察所的指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