獸用麻醉藥品的供應、使用、管理辦法
一、麻醉藥品的供應
1.獸用麻醉藥品的供應,由國家指定的中國醫藥公司的麻醉藥品供應點統一供應,每季度限購一次。
2.縣級以上獸醫醫療單位(包括動物園、牧場)和科研大專院校等部門,可向當地畜牧(農業)局辦理申請手續,經地區(市、州)畜牧(農業)局批準,核定供應級別後,發給“麻醉藥品購用印鑒卡”,購用時需填寫與印鑒卡相符的“麻醉藥品訂購單”一式三份(印鑒卡、訂購單可參照衛生部門的式樣)。教學、科研臨時需用的麻醉藥品,由需用單位填寫“科研、教學單位申請購用麻醉藥品審批單”,一式三份,報經地區以上畜牧(農業)局批準後,向麻醉藥品供應點購用。
3.每季購用麻醉藥品的數量,按“獸用麻醉藥品品種範圍及每季購用限量表”的規定辦理,每季的儲存量,不得超過限量標準。
有特殊需要(如接羔等)者,應專項報請地區畜牧(農業)局,“說明原因和數量,經核實確屬需要後,再行批準,由指定的麻醉藥品供應點供應。購用單位在使用完了時,應向批準單位列表報銷備查。
二、麻醉藥品的使用
1.獸用麻醉藥品,隻能用於畜、禽醫療、教學和科研上的正當需要,嚴禁以獸用名義,給人使用。
2.使用麻醉藥品的人員,必須是經本單位領導審查批準的有一定臨床經驗的獸醫(大專院校畢業有2年以上臨床經驗的、中專畢業有5年以上;臨床經驗和相當學曆的獸醫)。必須直接使用於病畜,嚴禁交給畜主使用。
3.麻醉藥品的每張處方用量,不能超過1日量。麻醉藥品必須用單獨處方,並應書寫完整,簽全名,以資核查。
4.獸醫醫療隊攜帶的麻醉藥品,應由所在地的畜牧(農業)局指定獸醫醫療單位供應。
三、麻醉藥品的管理
1.購用麻醉藥品的單位,要指定專人負責(可兼任),加強質量管理,嚴格保管並建立領發製度。
2.麻醉藥品要有專櫃加鎖、專用帳冊、單獨處方,專冊登記。處方應保存5年。
3.對黴變壞損的麻醉藥品,使用單位每年報損一次,由本單位領導審核批準,報上級主管部門監督就地銷毀,並向當地畜牧(農業)局報銷備查。
4.對違反條例和本辦法者,應嚴肅處理,並根據情節輕重,進行行政處分,經濟製裁或依法懲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麻醉藥品是指能成癮癖的毒性藥品,使用得當,可以治病,使用不當,就會發生流弊,危害人民。為此必須加強對麻醉藥品的管理,以保證醫療和科研的正當需要,維護人民健康。
第二條 麻醉藥品包括:阿片類、嗎啡類、可卡因類及衛生部指定的其他易成癮癖的毒性藥品(品種範圍表附後)。
第三條 麻醉藥品的生產、供應、使用和原植物的種植,是在國家的嚴格管製下,指定單位進行。其他任何單位或個人均不準種植、製造、銷售、儲存和使用。
第四條 麻醉藥品的生產、供應、使用及原植物種植單位,應根據本條例及其實施細則的規定,建立健全各項管理製度,並應經常教育職工,自覺遵守。
第五條 各省、市、自治區革命委員會應加強對麻醉藥品管理工作的領導,責成衛生公安等有關部門切實做好本地區麻醉藥品的管理工作,依靠群眾,監督檢查生產、供應和使用情況。如發現私種、販賣、吸食和擅自生產麻醉藥品等違法犯罪行為,要嚴肅處理。對階級敵人的破壞活動,要堅決打擊,由公安部門依法懲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