擅自使用享有著作權的美術作品申請商標注冊侵犯著作權案(1 / 2)

擅自使用享有著作權的美術作品申請商標注冊侵犯著作權案

案情

原告:韓國奧林匹亞工業株式會社,住所地韓國仁川廣城市桂陽區。

被告:北京奧林匹亞熱能設備開發有限責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陽區。

原告韓國奧林匹亞工業株式會社(下稱韓國株式會社)為在中國銷售其產品,於1994年在中國投資設立了延吉奧林匹亞加熱器有限公司,並於1995年開始在中國銷售其以橢圓形OLYMPIA藝術字體為商品標識的OLYMPIA牌鍋爐。其後,被告北京奧林匹亞熱能設備開發有限責任公司(下稱北京公司)的業務部經理認識了也在中國參與經銷原告OLYMPIA牌產品的一韓國人,知悉了原告的產品。?1996年6月,被告北京公司口頭委托太原市從容企劃設計有限公司的王賓,為其設計以“奧林匹亞”為主題的商標圖案。同年7月25日,延吉奧林匹亞加熱器有限公司與被告北京公司簽訂了《奧林匹亞鍋爐代理店合同書》,約定由北京公司作為原告奧林匹亞係列產品及相關零配件的銷售代理店。同年12月5日,北京公司以王賓設計的“橢圓形OLYMPIA藝術字體與奧林匹亞藝術漢字”組合圖形,向國家商標局申請商標注冊。1997年12月21日,國家商標局向北京公司核發了第1136938號注冊商標證書,核定的使用商品範圍為第11類“鍋爐(非機器零件)、加熱裝置”。

1998年3月,北京公司向延吉奧林匹亞加熱器有限公司去函,以其對“奧林匹亞名稱與圖形擁有注冊權”為理由,要求該公司不得再使用其已注冊的商標名稱及圖形。延吉奧林匹亞加熱器有限公司隨即向國家商標局商標評審委員會申請撤銷北京公司的商標注冊。1999年6月25日,該評審委員會以商評字(1999)第773號《“奧林匹亞OLYMPIA”商標注冊不當終局裁定書》,撤銷了北京公司持有的第1136938號“奧林匹亞??OLYMPIA”商標注冊專用權。

韓國株式會社知悉情況後,於1998年11月18日向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起訴,稱:我社對橢圓形OLYMPIA藝術字體享有著作權。北京公司作為我社在中國的代理機構,擅自使用橢圓形OLYMPIA藝術字體並配合中文“奧林匹亞”進行商標注冊,侵犯我社的著作權。要求判令北京公司停止侵權、消除影響並在全國性報刊上公開賠禮道歉,並賠償經濟損失和精神損失人民幣8萬元。

被告北京公司答辯稱:我公司不是注冊商標“橢圓形OLYMPIA藝術字體與中文奧林匹亞”組合圖形的著作權人,該組合圖形係我公司委托王賓創作,王賓才是著作權人。我公司未??侵犯原告的著作權。不同意原告的訴訟請求。

審判

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經過審理,還確認:北京公司申請商標注冊的“橢圓形OLYMPIA藝術字體與奧林匹亞藝術漢字”??組合圖形中的上部橢圓形OLYMPIA藝術字體,與韓國株式會社享有著作權的橢圓形OLYMPIA藝術字體,在形狀、結構、字體、組合形式等方麵均相同。

該院認為:王賓受北京公司委托創作的上下結構“橢圓形?OLYMPIA藝術字體與奧林匹亞藝術漢字”組合圖形,其上部?“橢圓形OLYMPIA藝術字體”與韓國株式會社享有著作權的“橢圓形OLYMPIA藝術字體”美術作品,在結構、特征諸方麵??均相同,構成著作權侵權。但“橢圓形OLYMPIA藝術字體與??奧林匹亞藝術漢字”組合圖形著作權屬王賓,王賓應承擔侵權責任。由於韓國株式會社未起訴王賓,本案對此不予處理。北京公司使用的是源於作品原件的複製件,與韓國株式會社無法律關係。在原件對韓國株式會社構成侵權的情況下,北京公司有義務銷毀現存的“橢圓形OLYMPIA藝術字體與奧林匹亞藝術漢字”組合圖形,並不得繼續使用。韓國株式會社要求北京公司賠禮道歉並賠償損失之請求,法律依據不足,不予支持。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四十五條第(八)項之規定,該院於1999年10月20日判決如下:一、?止北京公司在其生產、銷售的商品上,或者在其營銷、宣傳等商業活動中使用“橢圓形OLYMPIA藝術字體與奧??林匹亞藝術漢字”組合圖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