拓展科技公司訴安都企業集團公司應依約在商標局對其撤銷注冊申請的商標不予注冊後支付補償費案
原告:北京拓展科技公司(以下簡稱拓展公司)。
被告:四川安都企業集團公司(以下簡稱安都公司)。
1994年6月9日,拓展公司向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標局(以下簡稱商標局)申請注冊第31類(飼料類)商品“顯合”商標,商標局於同年6月13日以標申請直字C1971號受理通知書予以受理,並於1995年在《商標公告》下冊上予以初審公告。1995年11月28日,安都公司、拓展公司、王海軍三方經協商後,於同日簽訂了一份甲方為安都公司、乙方為拓展公司、擔保人為王海軍的協議書。該協議約定:乙方向商標局提出撤銷“顯合”商標的注冊申請,並在商標局批準撤銷申請日前一日通知甲方,如不被商標局批準撤銷,也可在甲方同意下,采取一次轉讓其使用權的方式辦理,最終達到甲方對“顯合”二字商標享有永久的所有權和使用權;甲方在乙方履行完成以上義務後,一次性支付給乙方15萬元人民幣。具體付款方式和條件:本協議生效後甲方將15萬元人民幣交由擔保人提存,由擔保人向乙方獨立出具文字擔保付款書,乙方在收到擔保文字付款書後十日內最終辦妥“顯合”商標注冊申請程序的撤銷事宜。同時,三方對各自的權利、義務、違約責任作了明確約定。協議簽訂的次日,拓展公司即向商標局提出了撤銷“顯合”商標的注冊申請,王海軍亦向拓展公司出具了付款保證書。1996年2月27日,王海軍受安都公司委托,以個人名義向商標局提出了對拓展公司申請“顯合”商標注冊的商標異議。1996年4月19日,商標局以(1996)商標異字第12號結案通知,就拓展公司申請的“顯合”商標作出結案。該通知載明:王海軍對拓展公司經我局初步審定並刊登在第524期《商標公告》上的第825106號“顯合”商標提出異議;現因被異議人撤銷對該商標的注冊申請,故此案結案;經我局初步審定的825106號“顯合”商標不予注冊。此後,拓展公司遂要求安都公司按協議約定支付補償費15萬元,均未果。
原告拓展公司向成都市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人民法院起訴稱:1994年6月9日,我公司向商標局提出“顯合”商標注冊申請,商標局於同年6月13日予以受理,並於1995年發布了初審公告。同年11月28日,安都公司與我公司就“顯合”商標注冊申請轉讓事宜簽訂協議。該協議約定:由我公司向商標局撤銷對“顯合”商標的注冊申請,由安都公司申請該商標的注冊;該商標注冊申請被撤銷當日,安都公司應支付拓展公司補償費15萬元;雙方如有違約,應承擔15萬元的違約金等。合同訂立後,我公司即向商標局提出撤銷“顯合”商標的注冊申請。1996年4月19日,商標局以(1996)商標異字第12號文撤銷了我公司對“顯合”商標的注冊申請。但安都公司卻不按約定向我公司支付15萬元補償費。據此,訴請人民法院判令安都公司支付我公司15萬元補償費,承擔違約金15萬元。
被告安都公司答辯稱:拓展公司無經營飼料類產品的經營範圍,其向商標局申請飼料類商標注冊,違反了我國商標法關於不能超越經營範圍進行商標注冊的有關規定。“顯合”亦是我公司創始人劉顯合的名字,又是我公司下屬企業的名稱和產品標識,我公司在宣傳劉顯合及其企業名稱和產品時亦投入了巨額資金,“顯合”二字客觀上在飼料經營行業已具有很高的經濟價值和知名度。拓展公司在深知“顯合”二字的經濟價值的情況下,超越經營範圍搶先將“顯合”二字進行商標注冊,其行為違反了有關法律規定,侵犯了我公司的名稱權、姓名權和知名商標權。拓展公司以違法取得的“顯合”商標的注冊申請向我公司索要高額轉讓費不合法。同時,拓展公司是乘人之危與我公司簽訂了“顯合”商標申請權轉讓的協議,我公司違背真實意思與拓展公司訂立的協議屬無效,且拓展公司亦未履行協議約定義務。我公司在獲知拓展公司向商標局提出商標注冊申請後,即向商標局提出了對拓展公司申請的“顯合”商標異議,商標局亦作出對拓展公司申請的“顯合”商標不予注冊的決定,此結果非拓展公司履約的最終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