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深圳億亨投資有限公司不服河南省鄭州市人民政府行政決定上訴案(2 / 3)

河南省高級人民法院認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試行)》第八條第一款“債務人經其上級主管部門同意後,可以申請破產”的規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試行)若幹意見》第五條“債務人提出破產申請,應當向人民法院提供下列材料:……(5)破產企業上級主管部門或者政府授權部門同意其申請破產的意見”和第五十九條“清算組處理破產企業的財產,可以將實物合理作價後分配給債權人,也可以變賣出售。變賣應公開進行,如采用公開拍賣方式”的規定,以及國務院發(1994)59號《關於若幹城市試行國有企業破產有關問題的通知》第三條第一款“破產財產處置前,應當由具有法定資格的資產評估機構進行評估,並以評估價值作底價,通過拍賣、招標等方式依法轉讓”的規定,全民所有製企業申請破產雖然必須經其上級主管部門批準,但批準內容隻能?限於是否準許企業破產,不應包括企業破產後財產的收購。破產企業財產的拍賣與收購應在人民法院宣告企業破產後,由清算組組織實施。鄭企破辦(1996)3號《批複》在企業尚未進入破產程序的情況下,即以批複形式確定破產財產收購人,屬於超越職權的行政行為,該批複中有關糧油總廠由海洋公司收購的內容應予撤銷。億亨公司在起訴狀中要求判決鄭州市下放重新作出具體行政行為。本案發回重審後,億亨公司不再要求判決鄭州市政府重新作出具體行政行為,而要求賠償其經濟損失。鑒於本案在重審期間情況發生了變化,糧油總廠的破產程序已經終結,億亨公司要求鄭州市政府重新作出具體行政行為已無實際意義,在此情況下億亨公司提出賠償請求,屬於有正當理由。根據《關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若幹問題的解釋》第四十五條的規定,應予準許。鄭州市政府雖在糧油總廠向法院申請破產前,越權確定收購企業,但在糧油總廠進入破產程序後,法院已通過司法程序對糧油總廠的收購問題進行了處理,確定由海洋公司收購。因此,億亨公司請求賠償的損失和鄭州市政府的批複之間不存在因果關係,對億亨公司的賠償請求不予支持。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五十四條第(二)項第4目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賠償法》第二條之規定作出判決:(一)撤銷鄭州市企業破產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鄭企破辦(1996)3號《關於對鄭州市糧油食品總廠破產的批複》中關於“糧油總廠由海洋公司收購”的內容。(二)駁回億亨公司的賠償請求。訴訟費60010元由鄭州市政府承擔。

億亨公司不服一審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稱:鄭州市政府的批複給億亨公司造成巨額損失,請求本院撤銷一審判決的第二項內容,改判鄭州市政府賠償億亨公司3487.80萬元,判令鄭州市政府承擔全部訴訟費用。這些損失具體包括:(1)億亨公司改建、擴建其租用的糧油總廠大樓的投入,其22530930元;(2)1997年10月7日,億亨公司被趕出鄭州億亨大廈所造成的損失,包括億亨公司的存貨被轉移和處理所造成的300萬元損失和億亨公司商場開業前在香港招商投入的300萬元;(3)1997年10月7日,億亨公司被趕出鄭州億亨大廈後,無法出租所造成的租金634.70萬元。億亨公司上訴的主要事實和理由有:《批複》是造成億亨公司巨額財產損失的重要原因,該《批複》的下達與億亨公司的巨額損失有因果關係。《批複》下發後,億亨大廈的暖氣、電、水供應被切斷,租賃億亨大廈的20多家公司被迫遷出,其開辦的公司和商場被迫停業,經營的商品降價處理。1997年10月7日,海洋公司人員趕走租用億亨大廈辦公的公司,損失、侵吞億亨公司財產。在河南省高級人民法院作出(2001)豫行初字判決之前,《批複》一直發生法律效力。在《批複》被撤銷之前,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宣告糧油總廠破產程序中隻能對其重複確認。因此,在這種情況下,糧油總廠的破產收購問題不能視為經過司法處理。億亨公司對一審判決的第一項內容和一審法院認定的主要事實沒有異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