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深圳億亨投資有限公司不服河南省鄭州市人民政府行政決定上訴案(1 / 3)

廣東深圳億亨投資有限公司不服河南省鄭州市人民政府行政決定上訴案

上訴人(一審原告):深圳億亨投資有限公司。住所地:廣東省深圳市地王大廈5106、5107室。

法定代表人:黃植濂,該公司董事長。

被上訴人(一審被告):河南省鄭州市人民政府。住所地:河南省鄭州市中原路67號。

法定代表人:陳義初,該市市長。

委托代理人:沈開舉,河南鄭大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代理人:張棟,北京金研律師事務所律師。

一審第三人:河南海洋禮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鄭州市人民路89號附1號。

法定代表人:單寵栓,該公司總經理。

一審第三人:河南海城工藝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鄭州市人民路89號。

法定代表人:林華堅,該公司董事長。

委托代理人:韓福敏,河南佳鑫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代理人:章宗涉,河南海城工藝品有限公司總經理。

上訴人深圳億亨投資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億亨公司)不服河南省鄭州市企業破產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以下簡稱鄭州市破產辦)作出的鄭企破辦(1996)3號《關於對鄭州市糧油食品總廠破產的批複》(以下簡稱《批複》),於1997年12月21日向河南省高級人民法院提起訴訟。1998年10月12日,河南省高級人民法院裁定,駁回億亨公司的起訴。億亨公司不服該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於2000年3月29日裁定撤銷河南省高級人民法院的裁定,將本案發回河南省高級人民法院重審。在本院發回重審期間,億亨公司又提出行政賠償的訴訟請求,河南省高級人民法院於2001年5月11日作出(2001)豫法行初字第1號行政判決。億亨公司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依法組成由審判員嶽誌強擔任審判長,代理審判員馬永欣、甘雯參加評議的合議庭,進行了審理,書記員譚偉擔任記錄。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河南省高級人民法院經開庭審理認定以下事實:鄭州市糧油食品總廠(以下簡稱糧油總廠)是鄭州市糧食局所屬的全民所有製工業企業。1994年7月28日糧油總廠與河南寵達廣告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寵達公司)簽訂一份租賃合同,將一棟建築麵積3711平方米的生產大樓租給宏達公司使用。同年7月30日,宏達公司與億亨公司簽訂一份房屋租賃合同,將該生產大樓轉租給億亨公司。億亨公司承租後,對承租的大樓進行了改建和擴建。同年12月5日,億亨公司在鄭州市設立分支機構-鄭州億亨商貿發展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鄭州億亨)。1995年4月18日,鄭州億亨受億亨公司的委托與糧油總廠訂立由鄭州億亨出資開發糧油總廠廠房及有關區域等內容的合同。

1996年2月6日,糧油總廠向鄭州市糧食局申請破產。同年9月16日,鄭州市破產辦針對鄭州市糧食局《關於鄭州市糧油食品總廠破產的請求》作出答複,“同意鄭州市糧油食品總廠依法破產,由河南海洋禮品有限公司出資收購。請依照有關法規向法院申報。”1996年10月9日,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裁定,宣告糧油總廠破產還債。1997年5月6日,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召開糧油總廠職工代表會議,投票選擇收購企業,結果由河南海洋禮品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海洋公司)收購。之後,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對億亨公司改建和擴建糧油總廠的廠房投資進行了評估並決定對投資部分予以補償。同時,鄭州中級人民法院要求億亨公司搬出億亨大廈,遭到億亨公司拒絕。1997年10月7日晚,糧油總廠有關人員強行將億亨公司搬出億亨大廈。1997年11月14日,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1996)鄭經破字第5—7號經濟裁定書,宣告終結糧油總廠破產程序。1998年5月5日,糧油總廠清算組和海洋公司及河南海城工藝品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海城公司)簽訂收購移交協議書,由海城公司整體收購糧油總廠的房屋財產,價格為2700萬元。同年12月14日,河南省鄭州市房產管理局為海城公司辦理了房屋產權證。1999年4月30日,河南省鄭州市土地管理局和海城公司簽訂《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將原糧油總廠使用的國有土地出讓給海城公司。同年5月,海城公司輸了鄭國用(1999)字第0182號國有土地使用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