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子龍訴蔚縣財政局等五單位甄別企業性質不作為行為案(1 / 2)

安子龍訴蔚縣財政局等五單位甄別企業性質不作為行為案

原告:安子龍,男,1939年9月出生,漢族,農民,住蔚縣蔚州鎮人民路清同巷46號。

被告:河北省蔚縣財政局,地址:蔚縣蔚州鎮人民路。

法定代表人:班新生,局長。

被告:蔚縣地方稅務局,地址:蔚縣蔚州鎮前進東路。

法定代表人:施偉,局長。

被害:蔚縣國家稅務局,地址:蔚縣蔚州鎮前進路。

法定代表人:張永健,局長。

被告:蔚縣經濟貿易局,地址:蔚縣蔚州鎮人民路政府樓。

法定代表人:張建國,局長。

被告:蔚縣工商行政管理局,地址:蔚縣蔚州鎮玉泉街蔚州大市場。

法定代表人:閆富,局長。

1990年11月,“蔚縣鄉鎮企業管理局煤炭產運銷服務處”成立,法人為安子龍,企業性質登記為集體,同年12月在北京注冊成立了“蔚縣鄉鎮企業管理局煤炭產運銷服務處北京經銷部”法人仍為安子龍,企業性質為集體。1996年8月13日,蔚縣鄉鎮企業管理局以書麵形式通知安子龍“一、根據當前經濟體製改革的形勢和我鄉鎮企業局的具體情況,經局務會研究決定,撤銷‘蔚縣鄉鎮企業局煤炭產運銷服務處’,現通知你必須在1996年8月15日前,將蔚縣鄉鎮企業局煤炭產運銷服務處的營業執照正、副本及公章、合同專章、財務專章交回蔚縣鄉鎮企業局,1996年8月15日之後,若再以該公司名義發生的任何事宜,我局均不負任何責任。二、限安子龍必須在1996年8月31日前搬出所占蔚縣鄉鎮企業局房間,逾期不搬,我局將強行將其搬出。1996年9月15日,蔚縣鄉鎮企業局再次以書麵形式通知安子龍。”我局已於1996年8月20日正式解聘你‘蔚縣鄉鎮企業管理局煤炭產運銷服務處’經理職務和解除你的法定代表人資格,今再次書麵通知你務於1996年9月底以前來局辦理移交手續。“

1997年1月11日安子龍以書麵形式向蔚縣工商行政管理局提出“關於蔚縣鄉鎮企業局煤炭產運銷服務處經理(安子龍)變更個體企業的申請”,蔚縣工商行政管理局於1996年7月14日給安子龍發出了“蔚縣工商行政管理局關於對安子龍1997年1月11日申請的答複”,其主要內容為“1.蔚縣鄉鎮企業管理局煤炭產運銷服務處可以重新登記注冊為屬於你個人的企業。企業名稱按有關規定重新核定。屬你個人的企業這種性質,從重新登記注冊之日算起。2.在重新登記注冊為屬你個人的企業之前的企業經濟性質,可按財政部、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國家經濟貿易委員會、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發〈清理甄別”掛靠“集體企業工作的意見〉的通知》(財清字〔1998〕9號)辦理。1999年7月30日安子龍向五被告人提出申請,要求五被告對蔚縣鄉鎮企業管理局煤炭產運銷服務處的產權進行甄別,為了證明建立該服務處是自己投資的”掛靠“企業,還向五被告提出了:”中科院科興技術公司付給東陽煤炭公司五萬元進帳單“複印件、”東陽煤炭公司開出的五萬元人民幣現金支票存根“複印件、中國科學院電子中心科興技術公司關於東陽煤炭公司1990年10月29日借款五萬元,用於蔚縣鄉鎮企業局煤炭產運銷服務處開業注冊資金的證明、”蔚縣東門城市信用合作社關於90年11月3日中科院科興技術公司轉給蔚縣東陽煤炭公司五萬元,東陽煤炭公司90年11月12日轉鄉鎮企業局煤炭產運銷服務處五萬元“的證明、”王德蘇關於建立蔚縣鄉鎮企業局煤炭產運銷服務處情況“的證據以及有關信件信函等部分相關證明材料十六份。1999年11月12日,五被告人以書麵形式通知原告安子龍”關於你提出‘蔚縣鄉鎮企業管理局煤炭產運銷服務處’產權‘甄別’一事,經研究認為你提供部分原始憑證和有關資料,無法滿足‘甄別’工作需要,根據財政部、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國家經濟貿易委員會、國家稅務總局(財清字〔1998〕9號文件第四條第二、三款之規定),請你接到通知之日五日內提供組建‘蔚縣鄉鎮企業管理局煤炭產運銷服務處’所有經營過程中的帳簿、憑證及有關會計資料。如不能提供,要以書麵形式說明並上報財政局國有資產管理股“。

原告安子龍於1999年11月13日書麵答複五被告,“一、蔚縣鄉鎮企業管理局煤炭產運銷服務處的企業登記注冊時有關投資原始和全部曆史資料,證明證據共計19份全部已提交給你們,我認為所交的資料最符合九號文件精神,足以確定企業的歸屬問題。二、關於企業的財務帳簿及會計憑證資料,請你們找鄉鎮企業局索取。因當時企業建製時(1990年11月3日)我是該企業的法人代表,所建的財務手續和管理資料全部在企業裏,後被鄉鎮企業局領導依仗職權單方取消我的法人代表資格,所以一切財務帳簿會計資料仍在北京原單位,我無法提供,請各部門領導按九號文件精神盡快解決”。之後原告認為五被告對其的“甄別”申請及有關帳簿、憑證及會計資料的說明不予答複和不履行法定職責向蔚縣人民法院提起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