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治芳不服交通事故責任重新認定決定案
原告:李治芳,男,30歲,福建省連城縣煙草公司駕駛員,住連城縣蓮峰鎮。
委托代理人:吳生發,福建省連城縣法律服務中心法律工作者。
被告:福建省龍岩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
法定代表人:葉鑒金,該支隊支隊長。
委托代理人:葉圻、陳海岩,龍岩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幹警。
第三人:邱家流,男,51歲,工人,住連城縣蓮峰鎮。
第三人:劉蓮華,女,42歲,居民,係邱家流妻子,住址同上。
第三人:邱炳欽,男,41歲,農民,住連城具揭樂鄉。
第三人:謝小玲,女,40歲,農民,係邱炳欽妻子,住址同上。
第三人:周麗華,女,19歲,居民,住連城縣蓮峰鎮。
第三人:李霞,女,成年,居民,住連城縣商業局綜合廠宿舍。
被告福建省龍岩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以下簡稱龍岩交警隊)於?2000年?10月?12日作出(2000)第?343號《道路交通事故責任重新認定決定書》,認定:(1)邱森彬無證駕車,違章載人妨礙駕駛,占道行駛,是造成交通事故的原因之一,其行為違反了《道路交通管理條例》第六條、第二十五條、第三十三條(一)項、第四十九條(一)項的規定;(2)李治芳駕車占道行駛,未遵守右側通行的原則,是造成交通事故的原因之一,其行為違反了《道路交通管理條例》第六條、第四十九條(一)項的規定。決定撤銷福建省連城縣交通警察大隊(以下簡稱連城交警隊)第?20001033號《道路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的責任認定,重新認定邱森彬和李治芳負本事故的同等責任。原告李治芳不服該決定,向福建省連城縣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原告訴稱:被告的重新認定決定書,以原告占道行駛為由推翻連城交警隊的責任認定,是錯誤的。認定原告占道行駛,沒有事實根據。請求依法撤銷被告的責任重新認定決定書,並判決被告重新作出責任認定。
被告辯稱:此次重大交通事故的發生有兩個原因。原告李治芳的責任是:第一、《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勘查圖》和現場照片反映,李治芳采取緊急製動留在道路上的製動拖印,是從道路中心線左側?0.5?m呈斜線狀往右側滑行,證明李治芳在發現危險前占據對方道路行駛。由於李治芳未遵守右側通行的原則駕車占道行駛,才使邱森彬在會車時對李治芳的行車動態判斷失誤,造成事故的發生。第二、現場勘查圖表明,肇事路段寬直,視線良好,很早就可以發現對方來車的動態。李治芳留下的製動壓印長?3.6?m、拖印長?15.1?m可以判斷,李治芳發現險情時距離對向來車應在?30?m以上。這個距離內,隻要駕駛員反映及時、處置有效,是可以避免事故發生的。但由於李治芳車速過快,駕車時疏忽大意,以致發現險情後采取緊急避險的措施不當。當然,對方邱森彬無證駕駛摩托車,後載三人,妨礙操作,交會車時占道行駛,也是造成交通事故的原因。綜上所述,被告的責任認定事實清楚,證據確實,適用法律正確,程序合法,人民法院應當維持被告作出的責任重新認定決定書。
被告龍岩交警隊向法庭提交了證人林欽才、吳鏹的證言、現場勘查簡圖、道路交通事故照片一組、道路交通事故車輛技術鑒定書、訊問李治芳筆錄等證據。
福建省連城縣人民法院經審理查明:
2000年?7月?26日,第三人邱家流、劉蓮華之子邱森彬無證駕駛閩?FH?2042號二輪摩托車,後載第三人邱炳欽、謝小玲之女邱麗君和第三人周麗華、李霞等三人,由文亨方向往連城城區行駛。原告李治芳駕駛閩?F?60590號金杯牌小客車,由連城城區往文亨方向行駛。雙方行至建文線?175?km+?920?m處交會時發生碰撞,造成邱森彬受傷後送醫院經搶救無效死亡,邱麗君當場死亡,李霞、周麗華受傷,兩車損壞的重大交通事故。同年?8月?25日,連城交警隊作出的第?20001033號《道路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認定:邱森彬無證駕車、超載三人、占道行駛,應負事故的主要責任;李治芳車速過快、疏忽大意、臨危采取措施不當,應負事故的次要責任。第三人邱家流不服連城交警隊的責任認定,向被告龍岩交警隊申請複議。同年?10月?12日,龍岩交警隊以(2000)第?343號《道路交通事故責任重新認定決定書》,撤銷了連城交警隊第?20001033號《道路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重新認定邱森彬無證駕車、違章載人妨礙駕駛、占道行駛,是造成交通事故的原因之一,應負本次事故的同等責任;李治芳駕駛車輛占道行駛,是造成事故的原因之一,應負本次事故的同等責任。李治芳不服該重新認定,提起訴訟。
上述事實,有被告龍岩交警隊提交的證據和三方當事人的陳述筆錄證明。所有證據經庭審質證和審查,可以作為認定本案事實的根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