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景嘉國家刑事賠償案(1 / 2)

黃景嘉國家刑事賠償案

賠償請求人:黃景嘉,男,47歲,浙江省平湖市人,浙江省平湖市教委幹部。

委托代理人:夏建軍,浙江君勝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代理人:夏吉先,華東政法學院教授。

賠償義務機關:浙江省平湖市人民檢察院。

法定代表人:趙陸鳴,檢察長。

複議機關:浙江省嘉興市人民檢察院。

法定代表人:朱立喬,檢察長。

黃景嘉以曾被浙江省平湖市人民檢察院錯誤逮捕、羈押共?204天為由,向浙江省嘉興市中級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提出刑事賠償申請,要求平湖市人民檢察院賠償侵犯其人身自由的賠償金,並支付精神損失費?5萬元;公開為其消除影響、恢複名譽、賠禮道歉。

嘉興市中級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經審理查明:

1998年?10月?7日,平湖市人民檢察院根據舉報,派人將賠償請求人黃景嘉帶到該院反貪局進行調查。10月?9日,以黃景嘉在擔任平湖中學辦公室主任、校辦企業負責人期間涉嫌貪汙為由,將黃景嘉拘留。10月?23日,以涉嫌貪汙為由將黃景嘉逮捕。1999年?4月?29日,平湖市人民檢察院決定,對黃景嘉取保候審,解除羈押。同年?9月?29日,平湖市人民檢察院以主要證人去向不明、使案件難以審結為由,作出了撤銷黃景嘉涉嫌貪汙案的決定。自?1998年?10月?7日至?1999年?4月?29日,黃景嘉共被剝奪人身自由?204天。

2000年?5月?22日,賠償請求人黃景嘉以平湖市人民檢察院錯誤逮捕為由,向該院提出賠償申請。同年?6月?22日,平湖市人民檢察院作出刑事確認書,對賠償請求不予確認。同年?6月?26日,賠償請求人黃景嘉向複議機關嘉興市人民檢察院提出申訴。同年?8月?25日,嘉興市人民檢察院作出刑事確認申訴複查決定書,維持了平湖市人民檢察院的不予確認決定。

認定上述事實的依據有:1998年?10月?7日和?10月?8日浙江省平湖市人民檢察院對黃景嘉調查筆錄;浙江省平湖市人民檢察院平檢反貪拘通(98)9號拘留通知書、平檢反貪逮通(1998)9號逮捕通知書、平檢保書(1999)12號保證書、平檢撤案(1999)第?1號撤銷案件決定書、平檢確字(2000)第?l號刑事確認書;浙江省嘉興市人民檢察院浙嘉檢確複決字(2000)第?l號刑事確認申訴複查決定書。

賠償義務機關抗辯認為:本案未經確認,不能進入賠償程序,賠償委員會應不予受理;賠償請求人黃景嘉有貪汙犯罪事實,隻是因為主要證人案發時出走,至今去向不明,致使證據達不到確實、充分的起訴條件而撤銷案件,不屬於錯誤拘留,不應當賠償。

嘉興市中級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認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