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第十五條規定的內容,行使偵查、檢察、審判、監獄管理職權的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對沒有犯罪事實的人錯誤逮捕的,屬於侵犯人身權的情形,受害人有取得賠償的權利。平湖市人民檢察院以涉嫌貪汙為理,強製限製賠償請求人黃景嘉?204天的人身自由,事實清楚。黃景嘉涉嫌貪汙案最終因平湖市人民檢察院認為證據達不到確實、充分的起訴條件而撤銷,實際上是無法證明犯罪嫌疑人有犯罪事實。不能證明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實而將其逮捕,就是沒有犯罪事實的錯誤的逮捕。受害人對作出錯誤的逮捕決定的司法機關,有權提出刑事賠償。因此,賠償請求人黃景嘉要求平湖市人民檢察院作為賠償義務機關賠償其損失,符合法律的規定。
賠償義務機關平湖市人民檢察院對賠償請求人黃景嘉的賠償申請,已經作出了不予確認的決定;複議機關嘉興市人民檢察院經複議,維持了平湖市人民檢察院的決定。上述兩個決定,致使黃景嘉的國家刑事賠償申請,應當進入國家賠償程序而沒有進入國家賠償程序。對平湖市人民檢察院作出的不予確認決定以及嘉興市人民檢察院作出的複議決定,應視為賠償義務機關和複議機關已經分別作出了不予賠償的決定。賠償請求人黃景嘉認為賠償義務機關和複議機關的決定違反國家賠償法的規定,向本院賠償委員會提出申請賠償的請求,本院應該依法予以受理。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第二十條規定:“賠償義務機關對依法確認有本法第十五條、第十六條規定的情形之一的,應當給予賠償。”平湖市人民檢察院沒有充分證據證明黃景嘉有貪汙犯罪的事實,即以涉嫌貪汙犯罪對其予以逮捕,侵犯了公民的人身權利。平湖市人民檢察院應當作為賠償義務機關依法承擔刑事侵權國家賠償責任,並實際履行賠償義務。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第二十五條規定:“國家賠償以支付賠償金為主要方式。”第二十六條規定:“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每日的賠償金按照國家上年度職工日平均工資計算。”賠償義務機關對受害人予以國家賠償,應該以國家賠償法所規定的賠償範圍為準。賠償請求人黃景嘉要求賠償義務機關平湖市人民檢察院對侵犯其人身自由作出賠償,並消除影響、恢複名譽、賠禮道歉,符合法律規定。平湖市人民檢察院應當依法作出賠償,並為賠償請求人消除影響,恢複名譽,賠禮道歉。但賠償請求人黃景嘉要求賠償義務機關支付精神損失費,超出了國家賠償法規定的賠償範圍,且沒有其他法律依據,依法不予支持。
綜上,浙江省嘉興市中級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於?2000年?11月?12日決定如下:
浙江省平湖市人民檢察院賠償黃景嘉人民幣?6705元。自收到本決定之日起?15日內履行完畢。
本決定為發生法律效力的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