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庭審中範某要求被告賠償精神損失費2.5萬元。僅向法庭舉證了《結婚證》。被告認為該《結婚證》是為了獲得賠償而辦理的具有欺騙性,被告也未侵害範某的權利,且法律上並沒有規定這種賠償,因此不同意承擔原告範某的精神損害賠償責任。
在庭審中原被告雙方均要求調解,原告範某自願申請撤訴,法庭當即裁定準予原告撤訴。在調解過程中,原告要求被告一次性賠償8萬元,被告同意延期給付原告賠償費8萬元。經法院主持調解雙方當事人自願達成協議,由被告醫院給付原告金某賠償費8萬元,定於2002年5月30日前給付4萬元,2002年12月30日前給付4萬元。
關於金某、範某訴醫院醫療損害賠償案,事實較為清楚,雙方當事人爭執的問題主要是原告的陽痿是否是被告的醫療行為所致;原告金某的損害後果如何確定;原告範某的訴訟請求是否予以支持。
法院在審理中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幹規定》,對原告舉證由該法院委托瀘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技術室作出的鑒定結論,予以認定是正確的。因為該鑒定主體合法,程序合法,而原告陽痿的結論是客觀真實的,因此對該鑒定予以確認。而作為醫療損害賠償對於當事人雙方舉證責任的分配,應當是原告對於損害後果及其後果與被告的醫療行為之間的關係進行舉證。在這裏的關係並非是必然的因果關係,而僅僅是事實上的關聯性,即在一定時間內在某一醫療機構進行治療的客觀事實。
本案原告金某舉證泌尿科的證據,是不能作為證據認定的。其原因就在於所作證的單位,應當是具有獨立民事權利能力和行為能力的單位,這是對單位證據的實質要求。單位證據在形式上要有單位的印章和負責人的簽字蓋章。
在金某一案中,造成原告陽痿的原因盡管被告提供了較多的學術上的資料,但學術資料僅對分析認定案件事實有一定的參考作用,畢竟不是案件的事實,缺乏客觀性和關聯性,因此法院未予采納是正確的。本案中無論被告提供的證據還是鑒定結論均未排除原告醫療過程中的過錯及行為與後果間的因果關係,因此由被告承擔責任符合法律的規定。
範某訴醫院,雖然以撤訴而終結,但留給我們一些值得思考的問題。
範某與金某原係夫妻,離婚後未辦理複婚手續便在一起同居生活,金某到被告處治療時,雙方未辦理複婚手續。在金某訴訟過程中,兩人才辦理複婚手續,其時雖是合法夫妻,但其行為具有欺詐性,且損害了第三人的利益,可認定其行為的無效。但是如果二原告一直是合法夫妻,範某的請求是否應當保護呢?
我國是成文法國家,對公民人身權利的保護,具有法定性。作為醫療損害賠償糾紛,在現行法律中,僅在舉證責任的分配上和承擔責任的原則上有一定特殊性,而就其構成侵權的要件上來說,仍然需要符合一般人身損害賠償的四大構成要件,即:侵權主體、侵權行為、損害結果、因果關係。根據民法通則第一百一十九條的規定,侵害公民身體造成傷害的,應當賠償醫療費,因誤工減少的收入,殘疾者生活補助等費用;造成死亡的,應當支付喪葬費、死者生前扶養的人必要的生活費等費用。作為一般人身損害的後果,指的是因侵權行為所直接造成的損害結果,並不包括間接損害。本案中原告金某得到了賠償,這種民事賠償的救濟方式,本身就具有使受損害者對其所受到的損害得到最大限度的恢複的功能,同時在一定程度上也意味著使夫妻另一方得到了救濟。如果通過賠償不能恢複其性的功能,但由於夫妻關係,既是法律上的人身關係,又是以愛情作為基礎的夫妻關係,作為夫妻的一方完全有權利選擇與另一方繼續共同生活,或是解除婚姻關係。如果選擇了共同生活,便意味著對自己本應享有的權利的放棄。當然,在司法實踐中,對於出現受害者不能恢複性功能的情況下,可采取對患者的精神撫慰費適當提高的辦法,一方麵是對患者的補償,另一方麵也是變通地對與其共同生活的另一方的撫慰,從而充分保護了患者的利益,對進一步維護家庭的穩定具有積極的意義。
總之,對人身權利的保護是一個不斷拓展和深化的過程,它將隨著一個國家民主法治的進程,社會的文明進步而得到更充分的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