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審判賠19萬
2002年2月,貿易公司一紙訴狀將郵政局推上了被告席,要求郵政局賠償其經濟損失48500美元。
郵政局辯稱:貿易公司交郵的配件遺失屬實,但郵政局在與貿易公司訂立郵政服務合同過程中,無法預見到貿易公司的損失會高達48500美元;而且貿易公司並未對其交郵的配件申報價值,根據郵政法和《國際特快專遞郵件處理規則》的有關規定,郵政局最多隻能給予400元的賠償。
鎮江潤州區法院審理後認為:貿易公司將鍋爐配件交郵政局郵寄後,即與郵政局形成了郵政服務合同關係。郵政局在郵件的收、轉、寄過程中將郵件遺失,未盡到合同義務,應賠償貿易公司因此而實際受到的損失。貿易公司的實際損失應包括鍋爐配件的價值10342元人民幣和往返機票費235900元人民幣。因《國際特快專遞郵件處理規則》規定郵局對未報價郵件隻負限額補償責任,而未對丟失郵件的賠償責任作出明確規定,故本案應按照合同法及民法通則的有關規定進行處理,但鑒於郵政企業在郵件交寄過程中無法預見可能發生的損害結果,而且郵政企業是基礎性行業,有其經營的特殊性,因此可適當減輕郵政局的賠償責任。據此,一審法院判決郵政局賠償貿易公司經濟損失196993.60元。
二審判賠400元
郵政局不服一審判決,向鎮江中院提出上訴。郵政局認為:一審判決未查清貿易公司提出的損失與郵件丟失之間是否存在因果關係,屬認定事實不清;本案為郵政服務合同糾紛,應優先適用郵政法,一審判決適用法律錯誤,因此要求二審法院查清事實,依法改判。
二審法院審理後認為:合同法、民法通則及郵政法均是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或是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製定的法律。民法通則是基本法,根據立法法的規定,應優先適用特別法。合同法也規定其他法律對合同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本案係一起郵政合同糾紛,郵政局雖將貿易公司在其處交寄的國際特快專遞郵件遺失,但由於郵政局在郵件被遺失這一事實中不存在過錯,故本案不能適用民法通則規定的等價有償的原則來賠償損失,而應適用郵政法的規定來進行賠償。郵政法規定此類郵件應按照國務院郵政主管部門規定的辦法賠償或是采取補救措施。原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但適用法律錯誤。因此,判決撤銷一審判決,判令郵政局賠償貿易公司國際特快專遞損失400元人民幣。
編後語:
一審法院和二審法院認定的事實都是一致的,判決結果的懸殊在於一、二審法院分別適用了不同的法律。近年來,因郵件遲延、毀損、遺失引發的損害賠償糾紛日益增多,關於此類損害賠償案件的法律適用問題卻存在諸多爭議,各地法院在審判實踐中的做法各異,由此引發了諸多問題。有關立法機關和擁有司法解釋權的司法機關應作出明確統一的規定,從而規範此類案件的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