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警毀車救人 引出賠償官司
2002年11月7日,大連市中級人民法院依法駁回了上訴人請求出警救人的交警部門給予國家賠償的要求,至此一起交警救人引發的賠償官司終於了結。
遭遇車禍??交警幫忙
2001年12月24日,遼寧省丹東市出租司機韓東駕駛私家購買的出租車送人到大連,當行駛到莊河市附近時,不幸的事發生了——韓東的出租車與迎麵而來的一輛大型貨車相撞後,又被一輛小型貨車撞出10餘米遠。當地群眾發現後迅速報警,莊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接警後立即出警,以最快的速度到達事故現場,發現韓東的車已被撞變形,韓東被夾在駕駛座位上,生死不明,需要立即組織搶救。交通警察迅速采取車輛拖拽和撬杠撬門等方法,都無法將被撞的車門打開。在現場群眾的建議下,交警與隨後趕到的韓東家屬商量,決定用氣焊將車門割開救人。在現場群眾的指引下,交警與韓東的家屬一起急匆匆地來到家住肇事現場附近的林某家中,請求從事個體氣焊作業的林某用氣焊將被撞車輛的車門切割開。林某見有交警在場,而且救人要緊,二話沒說,拿上氣焊工具,隨車來到肇事現場,立即用氣焊槍切割轎車車門鎖點。與此同時,交警為防不測,也準備了滅火器材。
就在林某剛剛動手切割車門不過兩三分鍾時,轎車便起火了,而且火勢較大,準備的滅火器材無法將火撲滅。經交警及圍觀群眾的冒死相救才將韓東從轎車內救了出來並送醫院,韓東不治而亡,轎車也被徹底燒毀。
轎車燒毀??要求賠償
韓東的妻子陳萍看著丈夫的屍體悲痛欲絕,哭得死去活來,她怎麼也不相信清晨還麵帶笑容離開家門的丈夫就這樣永遠地“走”了。事過幾日,當她還沒從悲痛中徹底解脫出來的時候,便為以後的生計犯起了愁腸。陳萍認為,假如交警當時不同意用氣焊割門,而采用別的方法救人,也許轎車就不會被徹底燒毀報廢,這樣她與孩子今後的生活至少還會有所保證。她越想越感到交警在這件事的處理措施上有失妥當,越想越感到不管當時交警動機如何都有推脫不了的責任。於是陳萍便向莊河市公安局申請要求賠償車輛損失,莊河市公安局於2002年4月16日作出不予賠償決定書。該決定認定陳萍提出的申請莊河市公安局賠償紅旗轎車損失賠償請求,經審查不符合國家賠償法第四條的規定,決定不予賠償。陳萍收到莊河市公安局所作的決定書後不服,遂於當日向莊河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陳萍在起訴書中認為莊河市公安局交通大隊履行職務的具體行政行為與原告車輛失火損失存在因果關係,並稱她丈夫在發生交通事故時已當場死亡。她的車輛全損損失為21萬餘元,據她調查該車被撞車損不會超過3萬元,餘為失火損失。據此她要求被告莊河市公安局依法予以行政賠償人民幣18萬元。並同時向莊河市法院提供了莊河市價格認定中心的估價鑒定書,用以證明她的車輛損失價值。還提供了相應的證人證言。
氣焊割門??是否違法
莊河市法院於2002年4月23日受理後,依法組成合議庭,並於2002年6月13日公開開庭進行審理。原、被告委托代理人到庭參加了訴訟。在庭審過程中,原、被告雙方進行了激烈的法庭辯論。
被告莊河市公安局在庭審時辯稱,車輛損毀和氣焊割門起火沒有任何因果關係,車輛在發生事故時已經被撞嚴重變形,失去了修複的價值,故車損在氣焊割門前就已經存在了。對於個體司機於某說根據他的經驗,車輛失火前損失不超過3萬元的證言,公安局辯稱,如果車輛損失不大的話,韓東就會被從車門中拉出來,這說明此時車輛已經嚴重變形了。而且被告到達肇事現場後,並沒有馬上采取切割的方式救人,而是在采取多種措施後仍無法把人救出後,為了搶救危在旦夕的傷者,最後才采取氣焊切割車門的方法,而且還采取了多種安全保護措施。對於原告訴稱韓東在發生交通事故的當時即已經死亡,實施氣焊割門已無必要,公安局辯稱,交警到達肇事現場時,圍觀群眾就告訴交警韓東還活著,而且韓東還請求圍觀群眾幫忙把他從車中拽出來。即使圍觀群眾沒有人證明韓東當時是否已經死亡,在現場的情況下,用肉眼是根本判斷不出來的。交通警察為了救人而采取氣焊切割車門的行為是為了救人,是交警履行職務的行為,因此是完全合法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