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村計劃生育行政案件增多趨勢應予重視(1 / 2)

農村計劃生育行政案件增多趨勢應予重視

近年來,當事人因不服計劃生育管理部門扣押財產、限製人身自由等強製措施而提起行政訴訟的案件逐年遞增。筆者對2000年以來本院所受理的此類案件統計如下:2000年39件、2001年37件、2002年53件。計劃生育案件占行政訴訟案件收案總數的比率分別為38.2%、61.7%、71.6%,呈居高不下勢態。

一、目前計劃生育行政案件的主要特點

1、案發地多在鄉鎮基層農村。

2、涉訴原因多為扣押相對人財產、限製相對人人身自由等行政強製措施。

3、原告多本人違反計劃生育政策或者因他人違反計劃生育政策而被牽連。

4、被告敗訴率偏高。

二、目前農村計劃生育行政案件居高不下的主要原因

1、部分農民生育觀念落後。由於受封建腐朽思想流毒的侵蝕,一些農民“重男輕女”、“傳宗接代”的封建意識較濃。某農戶為逃避計劃生育管理,舉家外流,並在牆上塗寫“頭可斷屋可扒,不生兒子不回家”,充分暴露了目前一些農民封建落後而且頑固的生育觀念。這是此案案件屢屢上升的根本原因。

2、地區經濟文化發展的差異。以江蘇為例,江蘇南北地區經濟文化發展的不平衡,客觀上造成了蘇北落後於蘇南的格局,特別在蘇北的一些農村,脫貧致富的任務依然任重而道遠。江蘇2002年12月1日以前,全省統一施行的原《江蘇省計劃生育條例》,嚴格控製生育第二個孩子。但由於蘇北地區特別是部分農村經濟的相對滯後以及文化素質的相對低下,使當地一些農民在執行計劃生育條例的意識上與蘇南存在一定的差異。另外,由於蘇北地區農村經濟生產力科技含量不高,加之生育觀念的落後,使部分農戶為多生二胎鋌而走險,逃避計劃生育。“窮人孩子多,窪地哈蟆多”,農村經濟文化的相對滯後,也是造成該地區計劃生育案件屢屢不絕的因素所在。

3、省際“邊緣法規”各異。實行計劃生育是我國一項長期的基本國策,但由於我國地域遼闊、民族眾多,同時經濟文化的發展在各地區也存在一定的差異。因此,在計劃生育管理標準方麵難以統一立法。各省結合本地區的實際情況相應出台了一些地方法規,這些條例在計劃生育管理,特別是在控製生育二胎的條件和標準方麵存在一定差異。如原《江蘇省計劃生育條例》除第15條、第16條所規定的幾種特殊情形外,其他條件均不能生育第二個孩子,否則即違法。但與江蘇眥鄰的山東對生育二胎的控製,則較為寬鬆,山東省原條例規定農村一女戶在其女滿5周歲後可以獲得批準生育第二胎。蘇北與山東交界,相鄰地域在經濟文化以及生活習俗等方麵也較為相近,但由於兩省在計劃生育管理方麵存在“蘇嚴魯寬”的局麵,因而使蘇北一些落後地區的農民產生攀比心理,個別人為生育二胎甚至將戶口遷出江蘇而落戶山東。

4、部分鄉鎮人民政府計生管理工作人員依法行政意識淡薄,工作方法簡單粗暴。重管理、輕服務,對計劃生育管理對象缺乏必要的、耐心的說教,動輒實施扣押財產甚至限製人身自由行政強製措施。筆者曾一睹“拆牆扒屋,牽牛牽豬”、“紮幹流淨,一個不剩”之類的宣傳標語,錚錚字句,令人瞠目。由於違法行政,從而導致此類案件一旦進入訴訟必敗無疑。

5、個別地方政府對計劃生育管理工作的考核實行積分製,凡考評總分不及格、不達標或者居落後行列的,一律實行“一票否決”,即對被檢查的單位以及主要領導不評先、不提拔。“一票否決”製度的實施,對計劃生育管理工作誠然起到了促進和推動的積極作用,但也不可避免地帶來了一定的負作用。

6、目前,由於醫療保險、失業保險等配套製度的實施,使我國城市的養老保險無論在機構設置、資金來源,還是製度的具體落實等方麵,都已初具規模,且製度健全。然而,在農村養老保險體製上,個別鄉鎮僅僅注重於對農村幹部的落實,卻忽略了對廣大農民養老保險製度的宣傳和實施工作。一些民政部門對農民養老保險機構的設置也形同虛設,製度很不健全。此弊端難免使部分有女無兒戶對其女兒出嫁後自己的晚年生活產生顧慮,因此“養兒防老”的思想必然滋生,直接導致部分農民為生一個兒子鋌而走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