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設行政機關的工程竣工驗收備案行為可訴嗎
張某於2000年7月向某房地產開發公司預購了一套商品房。入住後張某發現該房牆體有大麵積裂縫,分戶牆不隔音,房頂漏水等問題,遂向房地產商提出了異議。房地產商向張某出示了區質檢站作出的《工程質量監督報告》及房屋所在轄區建設行政部門出具的《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備案表》,證明其所建商品房質量合格。張某遂以在商品房存在嚴重質量問題的情況下,區建設行政部門卻仍予以備案的行為侵犯了其合法權益,訴請法院判決確認區建設行政部門的備案行為違法。
在處理原告的起訴時,受訴法院對於建設行政部門的驗收備案行為應如何定性以及是否屬於行政訴訟調整範圍的問題存在兩種不同意見:
一種意見認為,備案行為不是具體行政行為,不屬於法院行政訴訟的受案範圍。理由如下:第一,備案行為是房地產開發商向建設行政部門報告房屋建設情況以備查考的行為,隻是對事物發展過程的客觀描述和記載行為,本身並沒有任何行政決定的效力;第二,備案行為隻是行政機關的內部備考行為,不具有外部公示性,因而也就不符合行政訴訟調整外部具體行政行為的範圍要求;第三,備案行為對當事人的權利義務沒有實際影響。根據行政訴訟法的規定,隻有對行政機關實施的對當事人的權利義務有實際影響的行為,當事人才可提起行政訴訟。備案行為隻是對工程質量驗收報告以及質檢部門的監督報告進行登記、收訖的形式,不會對當事人的權利義務形成行政確認,對當事人權利義務有實質上影響的是工程質量驗收報告以及質檢部門的監督報告,而這兩個報告是一種專業技術鑒定,在工程質量認定過程中,也隻起到證據的作用,是否有效還要接受司法機關的評判。
另一種意見認為,備案行為符合具體行政行為的構成要件,屬於行政訴訟的調整範圍,法院完全可以對其實施司法審查。理由如下:第一,備案行為是建設行政機關履行法定職責所作出的行政行為。根據建設部《房屋建築工程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竣工驗收備案管理暫行辦法》的有關規定,備案行為是建設行政機關在本行政區域內對建設工程實施監督和管理的行政行為。第二,備案行為是具體行政行為。根據《現代漢語詞典》的解釋,備案即是向主管機關或有關職能部門等報告事由,以備查考。以此觀之,建設工程驗收備案就是特定的建設工程施工人(本案中的房地產開發公司)向建設行政機關報告工程完成驗收情況,行政機關予以登記備案,以供行政機關檢查和監督的行為,具備行政行為的個體性。第三,備案行為能產生行政法意義上的法律效果,實質上是一種行政確認行為,即建設行政機關對行政相對人的法律事實、法律關係予以認定、確認的行政行為。根據建設部《房屋建築工程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竣工驗收備案管理暫行辦法》第八條的規定,“備案機關發現建設單位在竣工驗收過程中有違反國家有關建設工程質量管理規定行為的,應當在收訖竣工驗收備案文件15日內,責令停止使用,重新組織竣工驗收。”這就是說,在備案收訖後15日內,如果建設行政機關未作出“責令停止使用,重新組織竣工驗收”的行為,那就視為建設行政機關在事實上確認了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工作宣告完成,工程質量合格。這一事實上的確認行為,無論對房地產開發者還是對購房者都會產生行政法上的拘束力。
筆者同意第二種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