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典時期關注行政征用
一些地方政府在抗擊非典過程中,需要征用土地、賓館、寫字樓、車輛和其他物品,於是引發了行政法上的一個話題:行政征用。很顯然,行政征用不同於租用:租用是一種民事行為,需要出租人同意,雙方意思表示應當一致;而行政征用則是一種單方行政行為,不以相對人同意為要件。行政征用也不同於征購:征購必然導致被征購者財產所有權的轉移;而行政征用既可能導致被征用者財產所有權的轉移,也可能導致其財產使用權的暫時轉讓。行政征用還不同於行政征收:行政征收是一種國家無償取得相對人財產所有權的方式,一般指稅收和行政收費;而行政征用則須給予相對人財產補償。行政征用更不同於沒收財物:沒收財物是對違反行政法規範的相對人的一種行政處罰,對違法財物無償予以收繳。
那麼,行政法上行政征用的涵義是什麼呢?簡言之,行政征用就是指行政機關為了公共利益和公共目的,依法強製獲得公民、法人財產的使用權或所有權,並給予其合理補償的一種行政法律製度。它主要具有三個特點:一是公益性。公益性是行政征用的核心,如果是為了個人或組織的私益,則其隻能租用或購買。二是強製性。強製性是行政征用的保證,行政征用權是一種社會公共權力,可以無需相對方同意而強製征用其財產。三是補償性。補償性是行政征用的重要法律屬性,公民合法財產神聖不可侵犯是現代社會的普遍原則,如果政府為了公共利益而強製征用私人財產,就必須給予合理補償。
關於行政征用,西方國家行政法上的稱謂和涵義不盡一致。日本行政法稱為行政征用或公用征用,與我國行政征用的涵義大體一致。法國行政法則分為公用征收和公用征調兩種:公用征收適用於取得不動產的所有權和其他物權;公用征調則既適用於不動產,也適用於動產和勞務,但對不動產隻能取得使用權,不能取得所有權,對動產則可以取得所有權和使用權。西方很多國家的憲法也都對行政征用作出了原則規定,從而奠定了行政征用權力的憲法基礎。如美國憲法修正案第5條規定:“人民私有財產,如無合理補償,不得被征用為公用。”英國憲法性文件《緊急狀態法》規定:“內閣在緊急狀態下,可以征用車輛、土地和建築物。”日本憲法第29條規定:“私有財產,在正當補償下得收為公用。”以憲法或憲法性文件專門對行政征用作出規定,由此可見行政征用法律地位重要之一斑。
我國憲法和法律對行政征用的規定尚不夠係統和完善。現行憲法第10條僅對土地征用作了原則規定:“國家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規定對土地實行征用。”《土地管理法》及其實施條例據此進一步作出了具體規定。除土地征用外,我國法律對行政征用還有一些分散規定。如《人民警察法》規定:“公安機關因偵查犯罪的需要,必要時,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可以優先使用機關、團體、企業事業組織和個人的交通工具、通訊工具、場地和建築物,用後應當及時歸還,並支付適當費用;造成損失的,應當賠償。”其他作出類似規定的還有《國家安全法》、《戒嚴法》、《水法》等。
行政征用因其緊急狀態的不同,可以分為一般征用和緊急征用。一般征用屬於行政機關在正常社會管理狀態下的征用,應當有明確的法律依據,遵循嚴格的法定權限和程序,典型的如土地征用。緊急征用則屬於行政機關在緊急狀態下的征用,可以依據行政命令強製實施,如因抗擊非典之需而緊急征用某些物資;特別緊急的甚至可以即時強製征用,事後按行政權限補辦批準手續,如需要立即征用車輛運送非典病人、疏散健康人群等。
行政征用應當給予補償。關於行政征用補償,在理論上有既得權說、恩惠說、社會職務說、特別犧牲說、公用征收說、公平負擔說等多種觀點,其中特別犧牲說逐漸占據主導地位。該學說認為:“國家原有使人民負擔義務之權力,人民有服從其命令之義務,唯如非加於一般之負擔,而僅使特定人受特別犧牲時,自應予補償,俾合於正義公平之原則。”關於補償標準,各國根據本國的實際情況確立有不同的原則,如美國是公平合理補償原則,法國是公正補償原則,日本是正當補償原則。我國一些法律,如《外資企業法》、《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戒嚴法》等規定的是“相應補償”原則,另一些法律如《國家安全法》、《人民警察法》、《水法》等則規定的是“適當補償”原則,“相應補償”顯然比“適當補償”的標準要高。隨著我國經濟實力的增強和民主法治的發展,行政征用似應確立“合理補償”原則較為適宜。所謂“合理補償”,是指補償數額與被征用財產的實際價值或被征用人的實際財產損失相當。此外,征用補償還應遵循一定的程序,並為被征用者提供法律救濟途徑。
行政征用屬於行政強製法中的“即時強製”措施,將在行政強製立法中予以規範,而行政征用的程序將由行政程序法規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