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道路事故責任認定的受理和審查
案情:
2001年7月的一天夜裏9時30分,張某騎自行車回家途中與駕駛二輪摩托車的孫某相撞,造成雙方不同程度受傷。公安交通管理部門經現場勘查後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認定孫某酒後駕車且未戴頭盔與逆道騎行的張某相撞,雙方均未保證行駛安全,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管理條例》第六條的規定,應負事故的同等責任。張某不服向上級交通管理部門申請重新認定,上級機關維持了原機關的認定。張某遂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請求撤銷交通管理部門的責任認定。理由:其未逆道也未騎行,不應負事故責任。孫某不僅酒後駕車未戴頭盔,而且摩托車刹車和照明也不合格,其應負事故的全部責任。一審法院經審理認為交管部門作出的責任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執法程序合法,判決維持該事故責任認定。張某不服提出上訴。二審法院經審理,以交通管理部門作出的事故責任認定書認定張某逆道騎行證據不足,認定雙方負事故的同等責任沒有事實及法律依據為由判決撤銷該事故責任認定。
本案主要焦點在於道路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是否屬於行政訴訟受案範圍以及對道路交通事故責任認定的合法性如何審查問題。
評析:
一、道路交通事故責任認定屬於行政訴訟的受案範圍
行政訴訟法第二條規定:“公民法人其他組織認為行政機關和行政機關工作人員的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有權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若幹問題的解釋》第一條規定:“公民法人其他組織對具有國家行政職權的機關和組織及其工作人員的行政行為不服,依法提起訴訟的,屬於人民法院行政訴訟的受案範圍。”根據上述法律規定,當事人的起訴是否屬於行政訴訟的受案範圍主要從以下幾個方麵審查:1.被告的主體是否適格,即被告是否是具有國家行政職權的機關和組織;2.訴訟標的是否屬於行政行為;3.不屬於行政訴訟法及其司法解釋規定的不予受理的範圍。
國務院頒布的《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第四條規定:“公安部是國務院處理交通事故的主管機關。縣以上地方各級公安機關是同級人民政府處理本行政區域內交通事故的主管機關。”第五條規定:“公安機關處理交通事故的職責是:處理交通事故現場、認定交通事故責任、處罰交通事故責任者、對損害賠償進行調解。”從上述規定首先可以確定處理交通事故並作出責任認定的部門係國家行政機關即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其次,公安交通管理部門進行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是行使法律授予的行政職權。再次,交通事故責任認定這種行政行為不在行政訴訟法及其司法解釋規定的不予受理的範圍內即不屬於行政訴訟法第十二條及最高法院《關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若幹問題的解釋》第二條規定的不予受理的情形。綜上,從現行行政訴訟法律規定上分析,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應當屬於行政訴訟的受案範圍。另一方麵從保護當事人合法權益的實際出發,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決定了當事人對事故承擔的責任,其直接涉及到事故雙方當事人的利益。所以其合法性應當受到法律的監督,應當允許當事人就責任認定提請司法審查,否則不利於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本案人民法院受理當事人的起訴是有法律依據的。
二、人民法院應對道路交通事故責任認定的合法性進行全麵審查
人民法院受理交通事故責任認定之後如何審查,應否進行全麵審查存在不同觀點。有觀點認為,交通事故責任認定具有一定的技術性內容,人民法院不具有專業技術知識,因此,對此類案件應隻作程序審查,不作實體審查。筆者不同意這種觀點,依據行政訴訟法第五十四條規定,對行政行為合法性審查應包括行政行為的事實依據、適用法律、執法程序、職權範圍、執法主體資格的合法性等方麵。對交通事故責任認定的合法性審查也不應例外,否則合法性審查的意義何在。審理案件中如遇到專業性問題,法院可以要求勘驗人員、鑒定人員出庭,保證案件審理的正確性。從本案審理情況看,隻有對事故責任認定合法性進行全麵審查,才能查清事實,維護合法的行政行為,糾正違法行政行為。本案對被訴行政行為進行了全麵審理,不僅對執法主體、職權、執法程序進行了審理,而且對事故責任認定的事實及法律依據進行了深入細致的審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