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守華案”的紛爭與啟示(1 / 2)

“秦守華案”的紛爭與啟示

盡管發生在山東的全國首例民選村主任狀告鎮政府侵犯職務權案終於以撤訴而告終,但“秦守華案”本身的審理過程及結果卻向基層政府提供了引以為鑒的啟示:我國實行村民自治後,政府傳統的行政命令式工作方式必須轉向依法行政的軌道。

鎮政府最初並未意識到暫停村主任職務會違法

2001年9月8日,泥溝鎮黨委全體成員在研究包括秦守華在內的村級幹部人員調整時,在座的鎮領導沒有一個提出異議,也沒有人指出此舉會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村民委員會組織法》。他們依然沿襲著傳統命令式的工作方式,決定小官莊村村主任秦守華暫停行使村主任職責,並通過高音喇叭向小官莊村村民宣布了決定。

一位不願透露姓名的鎮領導當時認為此舉並不違法:這種處理方式比較正常,現在基層工作很難做,如果對工作沒有做好的村幹部不采取組織行為,鎮黨委、政府的工作安排部署就很難落實下去。再說,我們並沒有罷免秦守華,隻是停職,今年快換屆了,到時他選上可以繼續幹。

去年9月26日,秦守華找鎮黨委、政府為自己申辯時,鎮黨委主要領導還對他說;任你上哪谘詢、上哪告都行……不久前,當記者來到泥溝鎮時,專門負責應訴工作的鎮黨委副書記邱以嶺對記者說,暫停秦守華行使村主任權力,主要是由於其工作、經濟、班子不團結等問題,是經黨委研究決定的。在基層沒點組織手段是不行的,在法院判出結果前,不能說我們違法。

直到台兒莊區委、區政府過問時,鎮上才意識到問題的嚴重性。在上級有關領導的主持下,專門召開了有關會議,研究鎮政府為什麼被告上法庭、究竟錯在哪裏、在哪些方麵違法等。

法庭辯論的焦點竟是“是黨委還是政府作出的決定”

3月15日上午,棗莊市嶧城區行政審判庭裏座無虛席,村民委員會組織法實施後的首起民選村主任狀告鎮政府侵犯職務權一案正在開庭。

在法庭上,秦守華的代理律師馬洪軍表明了秦守華的訴訟請求:原告認為自己的村主任職務是由村民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村民委員會組織法》的規定經合法選舉程序產生的,未經法定程序不得罷免或撤換,被告作為基層政府,沒有罷免及撤換村主任職務的權力。被告未經任何法定程序撤消原告的村主任職務是一種違法行為。請人民法院依法判決被告撤消原告村主任職務的行為違法,並恢複原告的村主任職務。

被告泥溝鎮政府的代理律師潘正友說,去年9月9日原告村委會主任職務被停職是鎮黨委因調整領導班子需要做的決定,職務被變動的不止原告一人,宣布決定的是鎮黨委副書記和組織委員,因而原告起訴鎮政府沒有法律依據,據此,起訴泥溝鎮人民政府沒有事實根據,請人民法院駁回原告起訴。

原被告雙方在法庭上,圍繞“撤銷原告村委會主任職務的機關是鎮政府還是鎮黨委”的焦點,進行了舉證和辯論。由於當時的幹部任免沒有書麵文件,原被告雙方主要向法庭出示了證人證言和請證人當庭做證。原告證人的3位證人當時和秦守華共同參加了鎮裏的幹部任免會,他們在法庭上作證說,決定是由鎮黨委和政府共同作出的。被告泥溝鎮政府也向法庭提供了4名證人,其中兩人記不清當時是黨委的決定還是政府的決定了,一個人明確表示是鎮黨委和鎮政府的共同決定,一人開庭後不知去向。

秦守華的代理律師馬洪軍事後對記者說,我國村民委員會組織法第11條規定:村民委員會主任、副主任和委員,由村民直接選舉產生。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指定、委派或者撤換村民委員會成員。對於不合格的村委會成員的罷免也要經過法定程序來進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