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經濟法規研究中心對“藥品生產經營主管部門”一詞的解釋等問題的文件的函
衛生部、國家醫藥管理局:
現將國務院經濟法規研究中心會同衛生部、國家醫藥管理局以及國家經委、商業部、核工業部、人大法製工作委員會等有關部門就《藥品管理法》中“醫藥生產經營主管部門”一詞的解釋等問題的協調意見送給你們。請衛生部牽頭,會同國家醫藥管理局、國家經委、商業部、核工業部等有關部門。盡快成立《藥品管理法實施細則》聯合起草小組,爭取在5月下旬將《實施細則》(草案)正式報送國務院審批,以便7月1日實施。
顧明並報李灝同誌:
為解決衛生部、國家醫藥管理局等單位對《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將於七月一日起生效)中“醫藥生產經營主管部門”一詞的不同解釋所引起的爭議。四月五日下午,顧明同誌召集衛生部、國家醫藥管理局、國家經委、商業部、核工業部、化工部、農牧漁業部,人大法工委的有關同誌討論、協調,商定了以下幾件事情:
1.根據國務院有關文件規定及當前醫藥生產經營管理的實際情況,建議我國的醫藥生產經營管理實行統一歸口與分工管理相結合的管理體製,由國家醫藥管理局作為歸口主管部門;生化藥品、放射藥品仍可按現行管理體製由商業部、核工業部分工管理,關於這一問題,可在《藥品管理法實施細則》中具體規定。
2.組織聯合起草小組,抓緊起草《藥品管理法實施細則》,五月下旬送國務院審議,爭取在七月一日《藥品管理法》生效之日頒布施行,起草小組,由衛生部、國家醫藥管理局、國家經委、商業部、核工業部的有關同誌參加,國務院經濟法規研究中心負責協調。
3.衛生部將發文停止執行《關於解釋“藥品生產經營主管部門”一詞涵義的通知》(〔85〕衛藥字第8號文);俟《藥品管理法實施細則》發布後,按《細則》規定辦理。
建議國家醫藥管理局發文修改《關於貫徹<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的有關規定》(國藥質字〔84〕第638號文),俟《藥品管理法實施細則》發布後,亦按《細則》規定辦。
以上意見如無不當,擬請審閱後,由國務院經濟法規研究中心將此件複印,發給各有關部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