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印發醫療機構製備正電子類放射性藥品管理暫行規定的通知(1 / 1)

關於印發醫療機構製備正電子類放射性藥品管理暫行規定的通知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藥品監督管理局、衛生廳(局):

隨著醫療事業的發展,醫療機構設置PET中心(正電子發射斷層儀,醫用小型回旋加速器及自動合成儀),用以製備使用含正電子類放射性核素藥品的情況日益增多。鑒於這類放射性核素的物理半衰期很短(如氟[18F]T1/2=110分鍾,碳[11C]T1/2=20分鍾等),大部分需要在醫療機構內自行製備,然後合成放射性藥品供病人使用,因此,必須加強此類藥品的管理。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和《放射性藥品管理辦法》等有關規定,現下達《醫療機構製備正電子類放射性藥品管理暫行規定》,請轉發有關單位遵照執行。

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

中華人民共和國衛生部

二○○○年十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