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在雙打和混合雙打中,隻有合法的接發球員才能去接發球.如果同伴去接球或被球觸及,都屬違例,記發球方得一分。
六、發球和按發球的方位和順序
(一)單打:
1.發球方的分數為零或偶數時,發球方和接發球方均站在右發球區發球和接發球。分數為奇數時,雙方都站在左發球區發球和接發球。
2.當出現加分"再賽"的情況時,如雙方比分是9比9(女子單打)和13比13(男子單打)時的加分再賽,比分雖從零比零開始計算,但發球方則必須站在左發球區發球,接球方亦在左區接發球;如比分為10比10女於單打)和14比14(男子單打)再賽時,比分同樣從零比零開始計算,發球方和接發球方則應按照原規則規定在右發球區發球和接發球。
(二)雙打(含混雙):
1.每局首先開始發球的選手(又稱第一發球員)和接發球的選手(即第一接發球員),當該局本方分數為零或偶數時,都必須在右發球區發球或接發球:得分為單數時,則應在左發球區發球或接發球,每方的各自同伴則反之。
2.任何一局比賽開始時,都由獲得發球權一方的第一發球員站在右場區開始發球;在比賽中,任何一次獲得發球權一方的首次發球都應由站在右發球區的球員從右發球區開始發球,無論此時的分數是偶數還是奇數,這有別於單打。
3.每局比賽中第一個球的發球方位和順序的輪轉為:當首先發球的一方失去發球權後,必須交換發球權,然後由該局首先接發球的球員(第一接發球員)發球(此時該球員又被稱為本方的第一發球員),如得分,該發球員繼續發球,如失誤,則由自己的同伴(即第二發球員)發球,如得分,則繼續發球,直到失去發球權。在交換發球權後,由對方站在右發球區的原接發球員行使發球權直至失分,改由其同伴發球,以此類推。
4.當出現"加賽"情況時,如雙方是以"止比加賽",比分雖從零比零起算,但第一發球員和對方的第一接發球員都應在各自的左發球區發球或接發球;發球方得分為奇數時,則在右發球區發球或接發球(這與規則第六條中雙打部分的第1條規定相反)。如是14比14以後的"加賽",發球和接發球的方位和順序的確定與規則第六條中雙打部分的第1條相同。
七、重新發球如下列情況發生時應重新發球:
1.除發球以外,球過網後桂在網上或停在網頂。
2.發球時,發球員和接發球員同時違例。
3.當接球員尚未做好準備之前,發球員即發球。
4.在比賽進行中,球托與球的其它部分完全分離即球、完全破損。
5.在比賽中,不可預見或意外的情況發生。
八、比賽的連續性及對不端行為的處罰
(一)一場比賽應從每一次發球開始連續進行直至整場比賽結束。比賽中隻有裁判員有權暫停比賽。但有二種情況除外:第一,每場比賽的第二局與第三局之間,允許有間歇五分鍾的休息;第二,比賽中遇到運動員無法控製的情況發生時,裁判員可根據實際需要暫時停止比賽,雙方所得分數有效,比賽恢複時從該分數起算。
(二)下列三種情況發生時,裁判員可給予警告或違例等處罰:
1.運動員為恢複體力或喘息而使比賽中斷;
2.除第二局與第三局之間5分鍾的間歇外,比賽進行中,運動員接受場外指導或未經裁判員同意擅自離開場地;
3.運動員在比賽中故意損壞球,以及有其它任何不利於比賽的行為。
九、違例
1.比賽中,球拍未擊中球。
2.發球時,球過網後掛在網上或停在網頂。
3.比賽中,球從網下或網孔中穿過或不過網。
4.比賽中,球碰房頂及場地四周以外的人或物體。
5.比賽中,球碰到運動員的身體或衣物,
6.比賽中,擊球者球拍與球的擊球點不在自己球網一方,而是過網擊球。
7.比賽中,選手的球拍、身體或衣物碰網或網柱;選手的腳或球拍由網下侵入對方場區。
8.擊球時,球夾在或停滯在球拍上,緊接著又被拖帶。
9.一名球員兩次揮拍,連續兩次擊中球,或是同一方的兩名選手連續各擊中球一次。
10.球觸及球員的球拍後繼續飛行並落在界外。
11.阻礙對方緊靠球網的合法擊球。
12.比賽時選手故意擾亂、影響對方進行正常比賽的任何舉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