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產保險 財產保險的發展(1 / 3)

財產保險 財產保險的發展

財產保險是保險的基本類別之一,其保險對象是災害事故中可能遭受損失的財產或與其有關的利益。凡以財產及其有關利益為保險標的的保險即為財產保險。

財產保險屬於補償性保險,其保障範圍包括以下三類:第一類是對有形財產的滅失損毀負賠償責任;第二類是對預期利益的喪失負賠償責任;第三類是對因事故導致他人人身傷亡或財產損毀負賠償責任。一九九五年頒發的《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四章第九十一條規定:“財產保險業務,包括財產損失保險、責任保險、信用保險等保險業務”。因此,財產保險的保險標的,可以是有形的動產、不動產,也可以是無形的利益、權利、義務等。當被保險人的保險標的遭遇保險事故損失時,保險人依照保險合同規定承擔經濟補償責任。

中國的財產保險經營實踐,分為國內業務和涉外業務兩大部分。

一、五十年代財產保險的初步發展與停辦

財產保險,是保險的主要險種之一。對舊中國保險業的接管、整頓和改造,同時也整頓和改造了舊中國的財產保險市場。一九四九年十月二十日,中國人民保險公司正式開業,當時經營的主要業務是財產保險,如火險和運輸險,沿海口岸如上海、天津等地還承保了運輸兵險。不久還試辦了牲畜保險和棉花收獲保險,這是中國財產保險史上的一個創舉。

一九四九年十二月,中央人民政府政務院財政經濟委員會頒布了公營企業必須保險的通令。當時中國人民保險公司的業務85%來自公營企業的財產保險。除火險外,以棉花、糧食、煤、鹽、糖、木材、茶葉、植物油等物資為重點的運輸險也是一個主要項目。另外,中國人民保險公司還相繼開(試)辦了汽車險、郵包險、航空險等新業務。在國外業務方麵首先同蘇聯,然後根據不同情況同東歐等社會主義國家建立了分保關係,極力擺脫帝國主義國家保險公司的控製。

一九五一年二月三日,中央人民政府政務院正式頒布了《關於實行國家機關、國營企業、合作社財產強製保險及旅客強製保險的決定》,規定:“所有應該保險的國家財產如因未實行投保,致遭受災害無所取償時,該主管部門負責人應受嚴格處分。”同年四月二十四日,中央人民政府政務院財政經濟委員會頒布了《財產強製保險條例》、《船舶強製保險條例》、《鐵路車輛強製保險條例》。以後強製保險在全國範圍內得到開展。在農村,一九五一年五月十日召開的全國農村金融會議決定全麵開展牲畜保險,以土改完成的地區為主,每個有條件的縣區都可以開辦;農作物保險以經濟作物為主進行試辦。

一九五三年,根據中共中央關於在農村實行簡政並糾正五多,以便集中力量搞好農業生產,給農民以休養生息機會的指示精神,中國人民保險公司鑒於農村保險中存在強迫命令的缺點,從四月份開始停辦當時並非迫切需要的農村保險業務,但東北地區由於群眾有要求,保留了90個縣在整頓後繼續重點辦理牲畜保險。對城市自願保險業務按是否對生產有積極作用、是否群眾需要與自願、是否符合經濟核算三個原則進行整頓。

一九五四年,為了配合農業合作化,中國人民保險公司又重點恢複辦理了農業保險,後來隨著農業合作化高潮的出現,還打算舉辦法定保險。同年十一月,第四次全國保險工作會議提出要“根據國民經濟有計劃(按比例的)發展的需要,對地方國營企業、合作社企業、農業、手工業、國家資本主義工商業、資本主義工商業和一般農民組織各種保險業務,組織分散的社會資金建立保險基金,充實國家財政後備力量”。

一九五五年,全國停辦鐵路、糧食、郵電、地質、水利、交通六個係統的財產(其中職工宿舍除外),以及鐵路車輛和船舶強製保險。其餘國營企業、地方國營企業和縣以上合作社繼續按期辦理續保工作。

一九五六年三月,財政部曾決定對農村實行法定保險(即強製保險),後因毛澤東主席指示要讓農民“願保就保,不願保就不保”,而改按自願原則辦理。為了促進養豬事業的發展,中國人民保險公司試辦了養豬保險,最後發展為養豬三包,即平時包疫、病時包治、死時包賠,很受農民歡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