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產保險 海上保險
海上保險,也稱水險,它是指以海上的財產及其利益、運費和責任作為保險標的的一種保險。海上保險按保險標的不同分為運輸貨物保險、船舶保險、運費保險、保障和賠償保險、石油勘探保險和開發保險。
隨著世界經濟形勢的變化、國際貿易的迅速發展、科學技術水平的進步以及海上資源開發的加快,海上保險無論內容和形式都處於不斷擴大和完善之中。海上保險的種類,已由傳統的承保船舶、貨物和運費3種逐步擴展到承保建造船舶、海上石油開發以及與此有關的財產、責任、利益等等。海上保險所承保的風險,不僅限於海上風險,還承保包括與航海有關的內陸、內河以及航空運輸中的自然災害和各種聯運工具發生意外事故造成的損失,以及外來原因所致的損失等。海上保險承保的標的已由物質財產逐步擴展到與物質財產有關的非物質的利益、責任等。中國開辦的海上保險業務主要有:進出口貨物運輸保險、遠洋船舶保險、海上石油開發保險等險種。
一、進出口貨物運輸保險
(一)進出口貨物運輸保險的發展。
進出口貨物運輸保險,是指以運輸過程中的各種進出口貨物作為保險標的的保險。在進出口貿易中,買賣雙方經過洽淡成交後,貨物需由出口方國家運往進口方國家,運輸方式主要有海運、陸運、空運、郵包和多式聯運等。無論采用哪一種運輸方式,貨物在運輸過程中,都有可能遭受各種自然災害或意外事故而發生損失。因此,為保障進出口方的經濟利益,買賣雙方都可向保險公司投保各種貨物運輸保險。
中共十一屆三中全會以後,國家實行“對外開放、對內搞活”的經濟政策,中國進出口貿易和對外經濟交往日益擴大,改變了外貿專業進出口公司獨家經營進出口業務的格局,明確了外貿專業公司、工貿進出口公司與地方外貿公司在統一計劃、統一政策、聯合對外的前提下共同經營進出口業務。一九七九年二月七日,中國人民銀行、對外貿易部聯合發出《關於對進出口貨物保險問題的通知》,規定今後對進出口貨物運輸保險要改變“兩個一般”(即進口貨物一般由我方保險,出口貨物一般由對方保險,如對方要求我方保險也可接受)的作法,實行“平等互利,方便貿易,由買方自願選擇”的原則。這一新規定的具體要求:
一是中方進口貨物,買方是中方,為節約國家的外彙支出,應盡量選擇在國內保險,通常情況下,應以不帶保險的價格條件(FOB或C&F價)成交。
二是中方出口貨物由國外買方選擇保險,凡經買賣雙方同意按帶保險價格(CIF價)成交的,應認為已由買方選擇。中國人民保險公司要在自願的基礎上,積極開展業務,加強在中國保險的承保服務和宣傳工作,合理厘定費率,及時準確處理賠案,使買方感到方便有利,願意在中國保險。
三是對有法令、條例、協議等規定進口貨物須由其本國保險的應予尊重,一般可按C&F報價成交。
四是中方出口貨物的報價,由各進出口公司根據國際貿易慣例,分別不同國家和地區、不同商品、不同運輸方式,從方便客戶出發,簡化手續。凡國外買方未要求按C&F或FOB報價的,可徑報CIF價。
五是對港、澳地區出口的貨物,一般由中方保險。
六是對那些風險大、易損易壞或損失率高的商品,在承保掌握時,除個別不宜承保的外,原則上應從費率、條款等方麵加以控製。
同年十二月四日,中國人民銀行、對外貿易部、中國銀行聯合發出《關於進口貨物保險費收取和賠付外幣的通知》,規定從一九八○年一月一日起對進口貨物的保險費和賠款改用外幣結算,對協定項下進口的貨物,保險費和賠款仍用人民幣結算。上述政策的實施,極大地調動了保險公司展業的積極性。
從一九八○年以後,全國各地保險公司普遍設置了專業部門經營以水險業務為主的涉外保險,拓展新渠道,開發新險種,研究新做法,采取新措施,開展業務。
中國人民保險公司為適應外貿體製改革和對外經濟技術合作方式多樣化的要求,參照國際慣例,在進出口貨物運輸條款費率規章方麵作了變革:
一是修訂了進出口貨物運輸保險條款,並增添陸運戰爭險條款,以適應國際市場的需要。如一九八一年按照兼顧保險人和被保險人雙方利益的原則,參照國際慣例,將一九七九年《海洋運輸貨物保險條款》中的全損險、基本險、綜合險的名稱改為平安險、水漬險和一切險,並相應調整了責任範圍;又如航空運輸貨物保險和郵包險的責任起訖修訂為“倉至倉”,並將保險索賠期由1年延長至2年。
二是從有利競爭、便於計算的角度出發,調整了出口貨物運輸保險費率標準和費率結構。
三是按照“合理換算,區別負擔”的精神,製訂了非外貿係統適用的進口貨物運輸保險費率。
一九八五年,國務院辦公廳以81號文件規定,對外貿易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協助保險公司開展業務可支付勞務手續費獎勵職工,並免繳獎金稅。一九八七年,財政部又同意給予涉外保險創彙獎。一九八八年,財政部製定了《非貿易外彙獎勵試行辦法細則》。這些政策、措施的實施,進一步密切了外貿與保險的合作,並調動了保險職工爭攬業務,為國家爭取非貿易外彙收入的積極性,使以海上貨物運輸保險為主體的涉外保險業務有了迅猛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