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九八八年初,外貿在實行全行業承包的同時,下放了外貿經營權以後,中國人民保險公司係統各有關公司也逐步將涉外業務的經營權下放到地、市或區、縣公司,擴大了服務網絡,方便了客戶。同時,根據市場需求,不斷開辟新險源,拓寬保險服務領域,挖掘業務潛力,吸引眾多的保戶。
由於業務穩步發展,進出口貨運險保費逐年增加,保險的補償作用也得到有效的發揮。從一九八五至一九九四年的十年間,每年平均賠付約7.7303億美元。特別是對重大案件,能為客戶著想,急客戶之所急,及時給予補償。中國人民保險公司於一九八七年十二月承保的“卡鬆”輪發生爆炸,裝載的進口貨物損失高達3000萬美元。國內幾十家外貿、工貿公司麵臨既支付了貨款,又不能收到貨物的嚴重局麵,中國人民保險公司及時支付賠款,解除了外貿公司的燃眉之急,有效的保險保障,保證了對外經濟交往的正常進行。
(二)進出口貨物運輸保險的主要內容。
1.海洋運輸貨物保險。
海洋運輸貨物保險,是進出口貨物運輸保險的主要方式,在國際貿易中有突出的重要意義,其他方式的運輸貨物保險都是以此作為基礎的。其保險險種主要有:海洋運輸貨物保險、海洋運輸貨物戰爭險、海洋運輸冷藏貨物保險。
根據中國《海洋運輸貨物保險條款》,海洋運輸貨物保險的險別有三種,即平安險、水漬險和一切險。
平安險的責任範圍包括:被保險貨物在運輸途中由於惡劣氣候、雷電、海嘯、地震、洪水等自然災害造成整批貨物的全部損失或推定全損;由於運輸工具遭受擱淺、觸礁、沉沒、互撞、與流冰或其他物體碰撞以及失火、爆炸意外事故造成貨物的全部或部分損失;在運輸工具已經發生擱淺、觸礁、沉沒、焚毀意外事故的情況下,貨物在此前後又在海上遭受惡劣氣候、雷電、海嘯等自然災害所造成的部分損失;在裝卸或轉運時,由於一件或數件整件貨物落海造成的全部或部分損失;被保險人對遭受承保責任內危險的貨物采取搶救、防止或減少貨物損失的措施而支付的合理費用;運輸工具遭遇海難後,在避難港由於卸貨所引起的損失以及在中途港、避難港由於卸貨、存倉以及運送貨物所產生的特別費用;發生共同海損所引起的犧牲、分攤和救助費用;運輸契約訂有“船舶互撞責任”條款,根據該條款規定應由貨方償還船方的損失。
水漬險除包括上述平安險的各項責任外,還負責被保險貨物由於惡劣氣候、雷電、海嘯、地震、洪水等自然災害所造成的部分損失。
一切險除負責平安險和水漬險的責任外,還包括被保險貨物在運輸途中由於外來原因所造成的全部或部分損失。
海洋運輸貨物保險屬於航程保險,保險人的責任起訖規定如下:
一是負責“倉至倉”責任。自被保險貨物運離保單所載明的起運地倉庫或儲存處所開始運輸時生效,包括正常運輸過程中的海上、陸上、內河和駁船運輸在內,直至該項貨物到達保單所載明的目的地收貨人的最後倉庫或儲存處或被保險人用作分配、分派或非正常運輸的其他儲存處所為止。如未抵達上述倉庫或儲存處所,則以被保險貨物在最後卸載港全部卸離海輪滿60天為止,如在上述60天內,被保險貨物需轉運到非保險單所載明的目的地時,則以該項貨物開始轉運時終止。
二是由於被保險人無法控製的運輸延遲、繞道、被迫卸貨、重新裝載、轉載或承運人運用運輸契約賦予的權限所作的任何航海上的變更或終止運輸契約,致使被保險貨物運到非保險單所載明的目的地時,在被保險人及時將獲知的情況通知保險人,並在必要時加繳保險費的情況下,保險繼續有效。如果被保險貨物在非保險單所載明的目的地出售,保險責任至交貨時為止,但不論任何情況,均以被保險貨物在卸載港全部卸載離海輪滿60天為止;如果被保險貨物在上述60天期限內繼續運往保險單所載明的原目的地或其他目的地時,保險責任仍按上述“倉至倉”條款規定終止。
海洋運輸貨物保險的附加險,分為一般附加險、特別附加險和特殊附加險3種。
一般附加險有11種,包括:偷竊、提貨不著險;淡水雨淋險;短量險;混雜、沾汙險:滲漏險;碰損、破碎險;串味險;受潮受熱險;鉤損險;包裝破裂險;鏽損險。中國的海洋運輸貨物保險一切險中包含了上述11種一般附加險。
特別附加險包括:交貨不到險;進口關稅險;艙麵險;拒收險;黃曲黴毒素險、出口貨物到香港(包括九龍在內)或澳門存倉火險責任擴展險。特別附加險承保的是一般附加險所指的外來原因以外的特殊風險所造成的貨物損失,其責任範圍不包括在一切險責任範圍之內,而且隻有在投保主險的前提下才能投保特別附加險。
特殊附加險包括:戰爭險;罷工險。特殊附加險構成因素涉及政治和社會因素,不是一般意外因素所能包括的。
上述特別附加險和特殊附加險屬於一種特別約定的保險責任,需要特別加保後,保險人才予以負責。
2.陸上運輸貨物保險。
陸上運輸貨物保險,是以陸上運輸貨物作為保險標的的保險。具體分為3種:陸上運輸貨物保險、陸上運輸貨物戰爭險、陸上運輸冷藏貨物保險。
陸上運輸貨物保險。其保險險別有陸運險和陸運一切險兩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