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身保險
人身保險,是以人的生命和身體作為保險對象,以被保險人的生存、死亡、疾病、傷殘等作為保險事故的一種保險。被保險人通過與保險人(保險公司)訂立人身保險合同,依照合同規定向保險人繳付保險費後,因意外事故、災害、疾病、衰老,以致喪失勞動能力、殘疾、死亡或年老退休時,根據保險合同條款的規定,保險人向被保險人或法定受益人給付保險金或年金,幫助被保險人解決病、殘、老、衰、亡造成的經濟困難。
人身保險分類,按保障範圍劃分,可分為人壽保險、人身意外傷害保險和健康保險;按保險對象區分,可分為普通人身保險和團體人身保險;根據實施方式的不同可分為自願保險和法定保險。
人身保險的發展
一、人身保險的曆史沿革
中國現代人身保險,是伴隨著城市化和商品經濟發展的進程逐步形成的,也是西方列強對中國實行殖民入侵過程中傳入的。新中國成立後,人身保險業主要經辦鐵路、航空、輪船的旅客意外傷害保險以及職工團體人身保險、簡易人身保險等險種。伴隨著思想政治戰線上“左”的傾向的影響,中國保險業曾一度進入了誤區。一九五八年十月八日,財政部在《關於人民公社建立後保險工作問題的報告》中認為:“在人身保險方麵,由於人民公社發展了各種福利事業,普遍設立了幼兒園、幸福院、助產院、衛生院等,並對社員實行公費醫療或半公費醫療製度。原來農村辦理的人身保險,已經被這些福利事業所代替,沒有繼續再辦的必要了”。在這一指導思想影響下,整個保險事業經曆了一次很大的曲折,導致了國內保險業務停頓、從業人員流失的嚴重局麵。直到中國共產黨第十一屆三中全會召開以後,遵循“解放思想、實事求是”的要求才重新恢複了保險業務。隨著新時期保險事業的發展,一九八二年經國務院批準,中國人民保險公司又恢複辦理人身保險業務,並獲得長足發展。一九八五年,國內人身保險的保險費達4.14億元,占國內保險費業務的16.9%。比一九八三年上升14.9%。到一九八九年,人身保險險種已達50多個,全國已有1.82億人次參加人身保險,業務收入達46億元,占當年保險業務總收入的32.3%。到一九九○年底,中國參加人身保險的人數達2.19億人次,人身保險險種達70多個。一九九一年人身保險業務收入達82.8億元,一九九二年為142.2億元,一九九三年為199億元,占當年保險業務總收入的36.9%。
八十年代以來,中國人身保險業已經形成了國內多家保險企業共同參與,中外保險企業互相競爭的可喜局麵。人身保險業在市場化、國際化的發展中前景良好,令人鼓舞。
中國人身保險業從城市到鄉村、從國內到涉外,已逐步開辦了近百個險種,業務量迅速擴展,保費收入急劇增加。主要險種有:簡易人身保險、團體人身保險、團體人身意外傷害保險、旅客意外傷害保險、計劃生育係列保險、養老年金保險,兒童保險等等。
中國現階段人身保險作為改革開放進程的一部分,其發展與完善越來越受到世人的關注與推崇。
首先,中國人民保險公司從實際出發,於一九八一年底重新修訂了簡易人身保險條款。次年在少數省、市地區試行。在取得一定經驗的基礎上,於一九八三年開始在全國範圍內推行。幾年來,隨著銀行存款利率的調整,保險公司也多次提高計算費率時采用的利息率,在不增加保費的前提下,提高保險給付金額,並增加了30年期的檔次和16—60歲被保險人的5年期檔次。由於簡易人身保險收費低廉,被保險人不用體檢,而且帶有儲蓄性質,深受廣大群眾的歡迎。近年來簡易人身保險業務發展很快,成為人身險業務的主要險種。
其次,一九八二年製訂的團體人身保險和團體人身意外傷害保險深受人們的歡迎。享受社會保險的城鎮集體企業和鄉鎮企業的職工,參加這兩項保險後,可在因病、意外傷害致殘或死亡時領取保險金,使被保險人或受益人在家庭生活上獲得一定程度的經濟保障。享受勞動保險的職工也可以參加這兩項保險,作為對社會保險的補充。為減輕投保者的負擔,保險人根據幾年來賠付率較低的實際情況,幾次降低費率。一九八四年開始,投保團體人身保險和團體人身意外傷害保險的單位,可附加投保意外傷害醫療費用保險。團體人身保險、團體人身意外傷害保險深受企業事業單位職工的歡迎,發展很快。
第三,為配合經濟體製改革,解決城鎮集體企業職工老有所養的問題,探索退休養老製度改革的新途徑,中國人民保險公司於一九八三年製訂了城鎮集體經濟組織職工每月繳納保險費,職工退休後可按月領取一定數額的養老金,直至身故為止。每月領取的養老金數額取決於繳費年限和繳費金額。事實上,上海在一九八二年就開辦了城市知青合作社職工養老金保險和附加醫療保險,由保險人負擔職工在職期間和退休後醫藥費的70%,自負30%。有些地區的鄉鎮企業和村辦企業也參照上述方法為職工投保。養老金保險和醫療保險受到各級黨政領導的重視和支持,正處在不斷探索、實踐、總結和完善的發展時期。
第四,為適應城鄉個體經濟發展的需要,中國人民保險公司於一九八四年開辦了個人養老金保險業務。針對保險費由個人支付的特點,該險種的條款規定,如果投保人未到領取養老金年齡之前即已身故,保險人向其家屬給付退保金。投保人若生存至領取保險金的年齡後,每月領取一定數額的養老金直至壽終。若被保險人死亡時領取養老保險金不滿10年,其法定受益人可繼續領取10年固定養老年金的餘額部分,領滿10年為止。這些規定適合從事個體經濟投保人的利益需要,受到群眾的歡迎。
第五,一九五九年中國人民保險公司停辦國內業務之後,有些地區由交通部門繼續辦理公路旅客意外傷害保險。一九八二年中國人民保險公司恢複辦理人身保險業務,其辦法與五十年代基本相同,隻是每名旅客的保險金額有所提高,而保險費率仍為基本票價的2%。目前,國內有不少省、市、自治區,以地方法定的形式辦理人身保險的有關險種,如公路旅客意外傷害保險,學生平安保險、公務人員傷害保險等。
第六,為滿足社會各界人士對人身保險的多方麵需要,中國保險界還開辦了多種人身保險業務。如以旅遊者為對象的旅遊保險;以大、中、小學在校學生為對象的學生團體平安保險;以輪渡、輪船、飛機旅客為對象的旅客意外傷害保險;以機動車駕駛員和乘車人員為對象的司乘人員意外傷害保險;以住院分娩孕婦為對象的母嬰安康保險;以企業職工為對象的意外傷害滿期還本保險;以外出提供技術谘詢服務人員為對象的谘詢技術人員意外傷害保險;以兒童為對象的子女教育及婚嫁金保險,少年兒童保險;以育齡婦女為對象的婦女節育安康保險,計劃生育結紮手術平安保險;以及以遊泳場、滑冰場、跑馬場、競技場、大型電動玩具等公共遊樂場所的群眾為對象的各種意外傷害保險等。一九九三年統計,中國共有3.5億人次參加了人身保險,向657.66萬人次支付了人身保險金達89.64億元,在各類保險業務中,人身險業務有繼續較大發展的勢頭。年金險、團體人身意外滿期還本險、簡易人身險、短期人身險、福壽安康險為人身險的主要業務,其收入達199億元,增長率為36.9%,展示出中國人身險業務發展具有廣闊良好的前景。但是,由於當前大部分勞動者的經濟收入水平不高,保險意識不強,各地區社會經濟發展不平衡,尚待開發的新險種業務還很多。隨著改革開放的深入,社會主義經濟的繁榮,中國人身保險事業將推進到社會經濟生活的各個領域,人民的生活條件和經濟權益將獲得更加廣泛、更加切實的保障。
二、人身保險的特征
根據中國《保險企業管理暫行條例》規定,保險企業,分經營人身保險業務和經營人身保險以外的其他各項業務兩種類型。人身保險雖然具有同其他各類保險相同的保障目的,但人身保險與其他各類保險相比,有其自身的特點:
(一)人身保險具有保險費的定額性。人身保險不同於其他各項保險的最大區別是人的生命與健康不是商品,其價值無法用貨幣量進行測算。因此,人身保險的保險費是參照被保險人的經濟收入、生活標準、工作地位以及投保人一旦遭遇保險事故後經濟幫助的需求等因素由保險雙方共同商定的。人身保險的保險費是根據投保人的實際需要和繳付保險費的承受能力,由雙方當事人在事先共同約定一個公正合理的數目作為保險金額。在保險事故發生時,由承保人依照約定數額向投保人給付保險金,從而體現了人身保險費的定額性特點。
(二)人身保險具有給付性。人身保險是一種具有給付性質的保險合同。隻要投保人遭遇合同訂明的保險事故或達到合同約定的期限,保險人都要向投保人或法定受益人給付保險金。對此,保險人不必過問被保險人是否遭有損失、遭有多大損失或損失從其他途徑獲到補償的情況。被保險人在繳付保險費後,一旦遭遇合同所訂的保險事故或若幹年後保險期滿,即可獲得一筆可觀的本金加利息的保險金給付。
(三)人身保險的期限具有長期性。人身保險合同的有效期往往可以持續幾年、十幾年、幾十年甚至終生。主要是為了降低保險費率和保障老年人利益。以中國目前開辦的簡易人身保險為例,期限最短是5年,最長的是30年。大多數投保者,一般保險期都在10年以上。這是因為人身保險期越短,支付的保險費水平就越高,而保險期限越長,繳納的保險費就相對減少,從而可以有效地起到分散繳付保險費的壓力,達到積聚更多保險金的目的,這對於保險雙方合作的長期性和穩定性都具有很大的幫助。
(四)人身保險具有危險的變動性。隨著年齡的增長,健康水平下降,人的死亡率也隨著上升。若依據“公平合理”的保險原則,投保人身保險的保險費也要隨著年齡增長和死亡率上升而提高。保險費的逐年提高,有可能潛伏著相當一批人因負擔不起保險費而放棄投保的風險。這對保險雙方,尤其是投保人都是不利的。為彌補這一缺陷,在人身保險費率計算方麵,采用“均衡保費法”這是其他各種保險所沒有的保費計算方法。
采用均衡保費法,使投保人在投保前期,支付的保險費必須超過他應付的保險費,過了一定時期,他所繳付的保險費與實際應付的保險費相等,再過一定時期,他所繳付的保險費比實際應付的數目要低。采用均衡保費法,對被保險人至少有以下兩點好處:第一,被保險人不致因保險費隨著年齡增長而增加,以致到年老時因保險費過高而繳付不起;第二,可將一開始多收的保險費按比例計算利息,並將這部分利息計入今後應付的保險費當中,從而起到減輕老年期繳付保險費的壓力。
(五)人身保險具有儲蓄性。人身保險的保險費一般由兩部分組成:一部分是危險保險費,根據每年危險保險金額計算出來的自然保險費;另一部分是儲蓄保險費,這部分費用的實質是投保人存放在保險人那裏的儲蓄存款。保險人可將這筆保險費用作投資、貸款、獲得利息收益,為被保險人的保險儲金增值。當保險合同期滿時,被保險人或受益人可收回全部或部分保險費。從這個意義上說,將人身保險的保險費稱作“保險儲備金”更為適宜。
人壽保險
人壽保險簡稱壽險,又稱生命保險。是以被保險人的生死為保險標的,以一定期限內的死亡或期滿生存為保險事故,當發生保險事故時,保險人對被保險人履行給付保險金的責任。人壽保險是最重要最普遍的保險險種,壽險資金的運用也成為中國金融市場上的一筆寶貴資源。
人壽保險按保險事故可分為:生存保險、死亡保險、生死兩全保險。
一、定期生存保險
定期生存保險即生存保險,是以被保險人在規定的期限內(如5年、10年、20年、30年等)或達到一定的年齡(如60歲、65歲、70歲等)生存為保險條件的一種保險。如果被保險人生存到約定期限,保險人必須向被保險人給付保險金。如果被保險人死亡,保險人則免除給付義務,亦不退還保險費。
生存保險是投保人達到約定年齡或期限後,可領取一筆保險金以改善其經濟上的需要。生存保險金給付的方法,是在投保人達到約定的年齡或期限後,分期給付或一次性給付。
隨著中國社會日益加快的老齡化進程,以養老保障為內容的定期生存保險受到人們的普遍歡迎。其中,個人養老金保險就是定期生存保險的主要險種。
該險種規定,凡年齡在16周歲以上的城鄉居民,均可自願參加,其保險期限包括繳費期與領取期。繳費期從第一次繳納保險費起至約定的繳費期滿為止。固定年金或養老金領取期從繳費期滿的次月起至該保險責任終了時止。
其保險責任規定:
1.在領取期內先保證給付10年固定年金。如被保險人在領取固定年金期內身故,其受益人或法定繼承人可繼續領取固定年金滿10年後,保險責任即行終止。
2.若被保險人在領滿10年固定年金後仍健在,可繼續領取養老金,直至身故為止。
3.被保險人在繳費期內身故,可按有關規定給付死亡退保金,保險責任即行終止。
該項保險的月投保費不得低於5元。保險費可以按月、季、半年、全年繳付。被保險人在繳費期間可根據自行能力申請變更繳費標準。
該保險規定養老金給付年齡定為50、55、60、65歲四檔。被保險人可任選其中一檔。被保險人變動繳費標準或給付年齡時,則養老金的給付標準也作相應變動。
二、簡易人身保險
簡易人身保險,是對被保險人的生存、死亡、意外傷殘提供給付保障的一種保險。簡易人身保險兼有保險、儲蓄雙重作用,並具有金額小、手續簡便、可借款等特點,是中國長期人身保險業務中的主要險種。
中國現行簡易人身保險條款是中國人民保險公司一九八七年三月修訂的,分七章二十條,對投保條件、保險期限、保險責任、除外責任、保險金額、保險費、保險手續、失效、複效、借款、退款、保險金給付等作了明確具體的規定。
凡年滿16周歲以上至65周歲以下,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勞動或工作的人均可作為被保險人。由其本人或經本人同意後,由其配偶、直係親屬及其他有扶養關係的人,作為投保人向保險公司投保簡易人身保險。機關、企業、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也可以作為投保人為其成員投保。
在保險單有效期內,保險人對被保險人負有下列保險責任:1.被保險人生存到保險期滿,給付全額保險金。2.被保險人自保險單生效之日起到180天後,因疾病死亡,給付全額保險金。3.被保險人因意外傷害事故所致死亡,給付全額保險金。4.被保險人因意外傷害事件造成身體殘疾,按“人身保險意外傷害殘疾給付標準”的規定給付保險金。被保險人在保險單有效期內,不論一次或連續多次發生意外傷害事件,保險人均按規定給付保險金,但保險金累計給付的總數不超過保險金額。
保險人對於下列情況不承擔死亡或傷殘給付責任:被保險人或投保人對投保條件有隱瞞或欺騙行為;被保險人自殺、犯罪行為或被保險人、投保人、受益人故意行為所致殘疾或死亡;戰爭或軍事行為所致的殘疾或死亡;因疾病所致的殘疾;被保險人自保險單生效之日起180天之內因疾病死亡等。
簡易人身保險的保險期限為5年、10年、15年、20年、30年5種。保險金額和保險費按份數計算,每份保險費不分年齡和期限,每月人民幣1元。每份保險金額,按投保時被保險人的不同年齡和投保期限分別規定,每一被保險人可以投保一份或多份簡易人身保險。保險費應按月繳付,經保險人同意可以按季、半年、全年繳付,也可預繳多年保險費或一次繳清全部保險費。投保人如沒有按規定繳付保險費,保險單自動失效。在保險單失效後的兩年內,原被保險人身體健康,並能正常勞動或工作,可以申請複效。經保險人同意,由被保險人補繳失效期間的保險費和同期利息後,原保險單恢複效力。被保險人在保險單有效期內,因意外事故造成殘疾,給付保險金數額超過保險金額50%,可以從給付保險金次月起,免繳保險費。投保人繳付保險費兩周年以上,並且保險期已滿1足年的,如有急需,可以憑保險單向保險人申請借款,但借款金額不得超過退保金的90%,借款期限最長不超過6個月。繳付保險費1足年以上,並且保險期已滿1足年的,投保人如果不願意繼續保險,可向保險人申請退保,保險人按規定給付退保金。
被保險人生存到保險期滿,由投保人或被保險人憑保險單(證)及身份證件向保險人領取保險金。被保險人在保險有效期內發生保險責任範圍內的死亡或殘疾,由受益人或被保險人(當發生殘疾給付時)憑保險單(證)及身份證件向保險人提出申請,保險人經調查核實後,按規定給付。從保險事故發生之日起兩周年內,受益人或被保險人不提出申請,即為自動放棄權益,保險人不再給付保險金。
簡易人身保險的期限規定比較靈活,可由投保人根據需要自行選擇。其保險金額,不是按不同年齡投保人死亡率的差別費率表示的,而是按同一數額的保險費來規定不同年齡投保人的保險金額。同一年齡的投保人,投保同一期限的保險時,保險金額都相同的。因此,保險金額有一定的固定標準。每組年齡的投保人,按照保險期限的不同,有一定的保險金額給付。
在簡易人身保險中,如果保險期限相同,則年齡相近的投保人的保險費率是相差不大的。因此,不論期限長短,隻要是期限相同,就可以把相近年齡的投保人合並為一組,使每組不同年齡投保人的保險金額完全相同。由於同年齡組的各投保人的保險金額即已一致,就沒有必要再按每個年齡計算保險金額,有利於簡化對保險業務的處理。
簡易人身保險是一種小額保險,為便利投保起見,在投保時,可以對被保險人免驗身體,隻要被保險人填具投保單,經保險人審查合格,即可承保。但是,在承保時不檢驗被保險人的身體,並不等於保險人放棄了有選擇被保險人的權利。如果被保險人身體狀況不符合投保標準或有其他原因,保險人可以不接受承保。
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建立,為中國人身保險事業的發展提供了前所未有的機遇,同時,也對人身保險業務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由於簡易人身險在操作與管理方麵的手續比較繁瑣,業務量比較分散,從而影響了一部分人投保簡易人身險的積極性,致使簡易人身險的效益有所滑坡,在其他各類人身險新險種的衝擊下,簡易人身險呈現出逐漸被淘汰的趨勢。
三、養老金保險
養老金保險又稱年金保險,是專門為老年人提供生活保障而設立的終身生命保險,屬於人壽保險的範疇。一般規定,被保險人在保險期間按期繳納保險費,在達到一定的期限或規定的年齡後,可以從保險人處按時領取一定數額的養老保險金。
養老金保險分為個人養老金保險和團體養老金保險兩種。為適應中國城鄉多種經濟成份的並存與發展,充分滿足廣大城鄉居民對解除養老後顧之憂的需要,在完善建立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社會保險製度的同時,逐步建立了企業補充養老保險和職工個人儲蓄養老保險相結合的多層次、多形式的中國社會養老保險。其險種有個人養老金保險、企業職工補充養老保險、獨生子女父母養老保險、中外合資經營企業中方職工養老保險等。
(一)個人養老金保險。由中國人民保險公司一九八五年開辦。該保險屬自願保險性質。凡年齡在16周歲以上的城鄉居民,均可作為被保險人,根據自身的經濟條件和養老需求,參加該項保險。保險期限包括保險費繳費期和養老金領取期。保險費繳費期從被保險人辦理投保手續並繳納第一期保險費起,至約定的繳費期滿為止。養老金領取期從被保險人約定的繳費期滿的次月起,至該保險責任終止時止。該保險的保險責任為:一是在養老金領取期內,保險人向被保險人給付10年固定年金。如被保險人在領取10年固定年金期內身故,其受益人(未指定受益人的,則為其法定繼承人)可繼續領取10年固定年金中尚未領取的部分,直至保險責任終止。二是被保險人在領滿10年固定年金後仍然健在,可繼續領取養老金,直至身故為止。三是被保險人在保險費繳付期內身故,可按規定領取死亡退保金,保險責任即行終止。
保險費的繳付方式,可按期繳付,即按月、季、半年、全年繳付,也可以在投保時一次性躉繳。按期繳付的最低月繳保險費標準不得低於5元。被保險人不能按約定的時間繳付保險費時,取得保險公司同意後,可以緩繳。但日後補繳保險費時,應同時繳納相應的利息。
開始領取養老金的年齡定為50、55、60、65周歲四檔,被保險人可選定其中一檔。被保險人變動繳費標準或領取養老金的年齡時,則養老金的領取標準也作相應的變動:
養老金的領取方式,根據繳費方式的不同分為3種:第一種是按期繳費,按月領取。即按期繳付保險費,直至約定的養老年齡後,按月領取養老金。第二種是一次性躉繳養老費,延期月領養老金。即投保時一次性繳清所繳保險費後,延期至約定的養老年齡後,按月領取養老金。第三種是一次性躉繳保險費,即期月領養老金。即投保時被保險人已達到養老金領取年齡,在一次性繳清保險費後,即可按月領取養老金。養老金的領取金額根據權利與義務對等的原則,采取基金積累製的方式確定,多繳多領,少繳少領。
被保險人若遷徙異地時,其保險關係可隨同轉移到被保險人所在地,保險責任繼續有效。如無法轉移,可保留保險關係,或辦理退保手續。
(二)合作社職工養老保險。按《上海市合作社職工養老金保險試行辦法》,由中國人民保險公司上海市分公司經辦。該辦法分二十條,對投保單位、被保險人、保險費及保險金給付、退保、轉移等,都有詳盡的規定。
凡上海市區、縣、局、街道和城鎮為組織安排待業青年,並領有工商營業執照的新辦合作社和合作社經濟性質的集體企業,獨立核算、自負盈虧、有按月繳費能力的,均可作為投保單位,為其全部在冊正式職工投保養老保險。養老保險費分為每人每月5元、7.5元、1O元三種。一個投保單位隻能選定一種交費標準。經濟效益好的投保單位,在征得保險人同意後可適當提高繳付保險費標準,保險人為此相應提高給付被保險人的養老保險金數額。
被保險人可以享受兩項保險待遇:一是當被保險人在保險期間(不管是在職期還是養老期)死亡,其家屬可領取喪葬費;二是被保險人達到養老年齡(55周歲)後,可以辦理養老金給付手續,領取養老金。
鑒於養老金的給付金額,是按統籌互濟的原則計算製定的。因此,被保險人必須繳費至規定的養老年齡,繳費年限須滿10足年者方能享受根據不同繳費標準和繳費年期確定的養老金給付金額,按月領取,直至被保險人(或受益人)死亡為止。對投保繳費不滿10足年的老年職工,隻能領取一次性養老金額。如被保險人因病乃至完全喪失勞動能力,要求提前退休時,必須出具確定證明,經主管部門批準和承保單位同意,繳費不滿10足年的,可享受一次性的養老金給付待遇。如繳費已滿10足年,而提前1—5年退休的,可按繳費標準及年期所規定的養老金給付數額的90%給付,按月領取,直至被保險人(或受益人)死亡。
投保單位參加養老保險後,中途不得無故退保。被保險人因正常原因批準退保時,投保單位可憑有關證明向承保單位領取已繳養老保險費的90%作為退保費。非正常原因要求退保的,一概不予批準。
(三)城鎮集體企業職工養老保險。該保險是根據國務院有關部門對養老保險的分工,由中國人民保險公司於一九八三年六月製訂的。分六章十八條,對實施範圍、保險期限和責任、保險費的繳付、保險待遇、特殊情況處理等,作了明確的規定。
該保險以獨立核算、自負盈虧的城鎮集體經濟組織為投保人,以所在單位的職工為被保險人。保險期限從第一次繳付保險費後開始生效,以後按月繳納保險費,直至被保險人年滿退休的當月為止。保險公司在被保險人退休後,有給付養老金的責任,直至本人身故為止。當被保險人在保險有效期內(無論在職工或退休)死亡時,保險公司有給付喪葬費的責任。
投保人申請參加保險時,應根據在冊職工人數全部參加。保險生效後,人數有增減變動,應及時申請辦理調整手續。保險費按投保時約定標準繳納,中途可以根據經濟支付能力,增多或減少,為了使被保險人在年老退休後的基本生活有保障,每月繳納保險費的最低標準不得低於5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