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議在製定農村計劃生育獎勵政策時,應考慮相關的社會經濟政策是否配套和接軌。如確有必要製定的獎勵政策遇到不一致的相關政策,政府應出麵協調,調整和完善相關政策,避免計劃生育部門與其它部門各自為政,閉門造車,使得出台的政策相互矛盾,相互背離,無從落實。
2、計劃生育獎勵政策的製定應考慮地區經濟條件差異
雖然各省都根據本省特點製定了各自的計劃生育獎勵政策,但由於省內各地區經濟發展的不平衡,造成了不同經濟條件的地區對獎勵政策落實程度的不同。經濟條件好的地區獎勵政策可以落實或部分落實,經濟條件差的地區受到經濟發展的限製和製約,獎勵政策有如一紙空文,有法不依,有法難依,使育齡群眾在相同的政策環境下,受到不同的待遇,這是不公平也是不公正的。
例如,發放農村獨生子女父母獎勵費或稱獨生子女保健費這一獎勵政策,在多數農村地區形同虛設,原因是經濟條件困難,鄉村幹部的工資都落實不了,獨生子女父母獎勵費就更不了了之了。有些地方甚至少讓或不讓群眾申領獨生子女證,以緩解或免除因支付其獎勵費而造成的經濟壓力。這是錯誤的,甚至可以說是違法的,必須堅決予以糾正。作為獨生子女父母有權利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要求享受優待和獎勵。
要使獎勵政策真正發揮對計劃生育的推動作用,製定的獎勵條款必須是獎勵者能夠負擔得起,並真正能夠兌現的,否則就成為一種難以“充饑”的“畫餅”,反而起到相反作用。為了保證農村計劃生育獎勵政策在不同經濟發展水平的地區都能得以貫徹落實,建議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在製定獎勵政策時,考慮各地區經濟條件的差異,實行分類指導,不搞“一刀切”,在落實政策的要求上留有充分餘地,便於地方政府在落實政策時根據自身的經濟條件進行適當微調。而且,對經濟條件好的地區要求落實到位的程度要高,對經濟條件相對落後的地區,要伸出援助之手,想盡一切辦法給予一定的經濟資助和政策傾斜,建立和健全這些地區的計劃生育利益導向機製,使其有法可依,有法必依,也使這些地區育齡群眾的計劃生育積極性通過落實獎勵政策而得以鼓勵和持續。
3、正確處理計劃生育獎勵政策與處罰政策的關係
有些地方的計劃生育部門在執行現行的計劃生育政策時,往往偏重於對違反計劃生育政策的群眾給予經濟處罰,而忽視和偏輕於對群眾實行應有的獎勵。由於計劃生育利益導向機製不健全,弱化了群眾對計劃生育政策的相信程度,也弱化了黨群、幹群關係,並且在一定程度上促使部分群眾寧肯鋌而走險去超生,也不願因實行計劃生育而獲得微薄獎勵或根本得不到獎勵。他們認為,隻有增加了家庭勞動人口,才有可能使家庭擺脫貧困走上富裕之路,將來也可以實現老有人養。
就目前農村而言,真正符合二孩生育條件而自願隻生一個子女的夫婦仍占少數。就是有也是因為特殊情況暫時不想生或不能生。有的人即便不符合二孩生育條件,也不願領取獨生子女證,認為獨生子女證是緊箍咒,領了就不能再生了。再者,領了也享受不到獎勵,不如不領,這樣還可以觀望和等待生育第二個孩子的可能性。之所以出現這種局麵,某種程度上歸因於農村計劃生育獎勵政策貫徹落實不力。
建議從各級政府部門和計劃生育部門的領導做起,充分認識到落實農村計劃生育獎勵政策對推動農村計劃生育工作的重大現實意義,要看到,獎勵政策比處罰政策更順應民心,更具有親和力,也更易於為群眾所接受,在一定程度上會比處罰政策更加起到促進農村計劃生育工作的作用。在落實計劃生育獎懲政策時,以獎勵為主,獎勵為先,使育齡群眾真正得到計劃生育的好處,享受計劃生育的實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