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戶籍製度的曆史考察
戶籍製度是隨著國家的產生而形成的一種社會製度,是指通過各級權力機構對其所轄範圍內的戶口進行調查、登記、申報,並按一定的原則進行立戶、分類、劃等和編製。它是統治者征調賦役、落實行政管理、執行法律的主要依據,也是國家對農民實行道德教化、經濟剝削、人身控製的重要途徑,所以,曆代王朝都沿襲著這一製度。我們就該製度的產生、發展和曆史作用作一考察。
一、戶口登記製度的演變
戶籍製度主要包括兩方麵的內容,一是登記製度;一是管理製度。戶籍登記在我國很早就出現了。據甲骨文記載,商王朝已開始實行人口登記製度,有"登人"或"登眾",即臨時征集兵員的記載。如殷墟甲骨卜辭"辛巳卜,貞,登帚好三千,登旅萬呼伐","登人三千呼戰"等等皆是。《尚書·多士》篇說:"惟殷先人,有冊有典",可見當時已有了人頭統計。這可以視為我國戶籍登記製度的萌芽。
西周時創建了原始的人口登記辦法。據《周禮·秋官·司民》記載:"司民掌登萬民之數,自生齒以上,皆書於版,辯其國中,與其都鄙,及其郊野。異其男女,歲登下其死生。及三年大比,以萬民之數詔司寇。司寇及孟冬祀司民之日,獻其數於王。王拜受之,登於天府。"可見,當時已設立了掌握戶籍的官職"司民",對生齒(男孩滿8個月,女孩滿7個月為生齒)以上的人,按不同性別登記於冊,即"書於版",並分城(都)鄉(鄙)進行人口統計(這是目前已知我國最早的城鄉人口劃分)。另外,每年要對人口的出生和死亡進行登記,以掌握自然變動情況,每隔三年進行一次人口調查核實(即"大比"),孟冬(陰曆十月)時上報。所以說,周朝已有了戶籍登記製度的雛形。
春秋戰國時期,各諸侯國為擴大兵源,增加賦役,穩定社會秩序,紛紛建立嚴格的戶籍登記製度,即"書社製度"和"上計製度"。"書社製度"的內容是:百姓25家為1社,"社之戶口,書於版圖。""上計製度"是:郡、縣長官每年於年底前將下一年度的農戶和稅收的數目作出預算,書之於木券上,呈送國君。如商鞅變法規定"四境之內,丈夫女子皆有名於上,生者著,死者削。"
隨著封建製度的日趨成熟,戶籍登記製度也日趨完善,周知民數已成為立國之本。秦始皇十六年(前231年)規定男子不論成丁與否,一律登記年齡。漢代,戶籍至少三年一造(有的學者認為是年年更造),縣、道官吏負責對戶口的驗查和登記,時稱"案戶比民",簡稱"案比"。案比的時間在當年仲秋之月(8月)。屆時,老百姓必須扶老攜幼,前往縣府,聚集廷中,待接受主吏的驗閱。戶籍的載入者主要是20-60歲的男子。為了防止人們為逃避苛役而瞞報、虛報,政府還特意製訂了臨時性的查察措施。
魏晉南北朝時期沿襲了秦漢時期的戶籍登記製度,實行黃籍、白籍製,黃籍記載服役年齡的人口,白籍記載流亡江南的北方人口。東晉南朝時期,由於戰爭頻繁,戶口流徙嚴重,為了整理戶籍,實行了多次"土斷",將北方僑居人口和浮浪人口,統一登入當地戶籍,加強對他們的控製,以增加國家的財政收入。
隋唐時期實行"輸籍定樣"製,規定:民始生為黃,4至15歲為小,男子16至20歲為中,21至59歲為丁,60歲為老。唐玄宗時改18至22歲為中,23歲為丁。國家每年一造計帳,3年一造戶籍。戶籍簿一式三份,一份留縣,一份送州,一份送戶部。編製戶籍時,"縣司責手實計帳,赴州依式勘造,鄉別為卷,總寫三通。其縫皆注某州某縣某年籍,州名用州印,縣名用縣印。"唐代仍實行"案比"製度。唐代人李賢為《後漢書》作注,稱漢代的"案比",在唐代叫"貌閱"。敦煌文書唐代籍帳殘卷中,關於被登記人的麵貌特征和疫疾的情況的記載很多。如某人"右足跛"、"耳下小瘤"等。案比之後,正式造籍,其原則是自生齒以上,人皆著籍。根據北朝西魏大統13年(547年)敦煌地區的計帳文卡看,從黃(1-3歲)、小(4-9歲)到老(60歲以上)、侯(殘疾、廢疾、篤疾),從家庭成員到奴婢、養子都登記在冊。這種戶籍格式,一直延續到明清時代。
宋元時期戶口的編造時間間隔也是三年。"三年一大比,造戶籍、上計帳。每造凡三本,一留縣,一送州府,一申省部。"宋代是編造五等丁戶簿,重點是評估和確定戶等。元代在村社還置有一種鼠尾簿,隨時登記戶口的變動。
明朝,朱元璋於洪武三年(1370)下詔,戶部籍天下戶口,並置戶貼。登記的主要內容是籍貫、丁口、姓名、年齡等。為防止假冒、偽造,政府將戶貼"以字號編為勘合,用半印鈐記,籍藏於部,貼給於民"。上報方式是地方基層組織將當地戶口"取勘明白",彙集後到縣,"縣報於州,州類總報之於府,府類總報之於布政司,布政司總類呈報本部立案,以憑稽考"。清朝基本繼承了明代的戶口登記製度。最初是三年一編審,後來改為五年一編審。乾隆三十七年(1772年)取消五年一次的戶口編審製度,代之以通過"歲計"了解各地戶口增減情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