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時期先後出台了《戶籍法》(1931年)和《戶口普查法》(1947年),推行國民身份證製度(1946年),建立了各級戶政機構。
以上可知,曆史上各王朝對戶籍登記是十分重視的,特別是在新舊王朝更替之際,新統治者為了鞏固自己的統治,保證賦稅收入,總是率先對國家的戶籍進行整頓和製定。如東魏自喪亂之後,"戶口失實,徭役不均。"孝靜帝下令括戶,"得無籍之戶六十餘萬。"明洪武元年初,下令整頓戶籍,規定"凡各處漏口、脫口之人,許赴所在官司出首,與免無罪,收籍當差。"戶籍的登記上報是政府官員的一項重要工作。
二、戶籍管理製度的曆史發展
戶籍管理亦即人口合法居住地的管理,所謂"合法"即政府將其編入戶口冊簿,視為一地正式居民。他們既承擔國家賦役,又可享受讓子女參加科考等權利。
早在春秋戰國時期我國就采用"編戶"、"定籍"的辦法管理戶籍。如建立居民組織:五家為一軌,十軌為一裏,四裏為一連,十連為一鄉,五鄉為一軍(齊國);建立"春曰書比,夏曰月程,秋曰大稽,與民數得之"的戶籍核查統計製度等。
秦統一全國後,形成了嚴密的戶籍管理辦法。在理論上,國家是戶籍的管理者,然而在實際執行中僅靠為數不多的地方官員對人口實施具體管理,往往難以達到有效控製的目的。因此,秦朝政府利用社區組織加強控製,進行什伍編製,"定什伍口數,別男女大小","什伍皆有長",實行"連坐製度";"使民無得擅徙",人口遷居,應請求地方官吏"更籍"。戶籍管理製度已相當完備了。漢承秦製,戶籍管理又有發展。劉邦委任蕭何作丞相,蕭何編製《九章律》,其中的"戶律"規定了詳細的戶籍管理辦法,實行編戶齊民,曆史上首次將戶籍管理上升到法律規範。
為了確保戶籍管理的實施,秦漢魏晉時期實行鄉裏製。西漢時,"鄉間居民十裏為一亭,亭有長;十亭一鄉,鄉有三老、嗇夫和遊徼。三老掌教化,嗇夫職聽訟、收賦稅,遊徼循禁賊盜。"東漢時,"裏有裏魁,民有什伍,善惡以告","裏魁掌一裏百家,什主十家,以相檢察,民有善事惡事,以告監官"。北魏時實行三長製,"五家立一鄰長,五鄰立一裏長,五裏立一黨長;長取鄉人強謹者"。為了防止脫籍,政府嚴禁自由遷徙,規定未經鄉亭批準、結清賦稅,不得遷徙更籍,違者受罰。這樣基層組織無形中就有了控製農民遷徙自由的權力。
唐朝實行鄉保製,五家為一保,四家為一鄰,百戶為一裏,五百戶為一鄉。每裏置正一人。裏長的職責是掌"按比戶口,課植農桑,檢察非偽,催驅賦役。"《唐律疏議·訟律》載:"同伍保內在家有犯,知而不糾者,死罪,徒一年;流罪,杖一百;徒罪,杖七十"。戶籍控製更趨嚴密。
宋朝實行都保製,"十家為一保、選主戶有力者一人為保戶;五十家為一大保,選一人為大保長;十大保為一都保,選為眾所服者為都保長"。保內設置有掛牌,以書其保內戶數姓名。同保中如發生"強盜、殺人、放火、強奸、略人、傳習妖教,造畜蠱毒",同保諸家"知而不告,依律五保法"。元朝實行的是村社製,五十家立為一社。
明朝是裏甲製或稱保甲製,"以一百十戶為一裏,攤丁糧多者十戶為長,餘百戶為十甲。甲凡十人。歲役裏長一人,甲首一人"。明代法律規定"農業者不出一裏之間,朝出暮入,作息之道相互知"。任何人離鄉百裏,都必須持"路引","路引"實際上就是離鄉的證明。
清朝稱為保甲製,光緒《大清會典事例·戶部》規定:"州縣城鄉十戶立一牌頭,十牌立一甲頭,十甲立一保長,戶給印牌一張,備書姓名丁數,出則注明所往,入則稽其所來"。來路不明者,就要"捉"去治罪。"戶有遷移,隨時報明,換給門牌"。攤丁入畝實施後,戶籍編審停止,保甲製度越來越得到重視。
民國時期,《戶籍法》已經推行。1931年和1935年,國民黨政府又頒布和修訂《戶籍法》及實施細則。1937年,頒布《保甲條例》,在全國統一建立保甲組織,實行"聯保連坐"製。
編製什伍的目的是要被編製者善惡以告。脫漏戶口,自占年齡不實,逃離本土不承擔田租賦役,屬於惡,同伍者事前未加阻止,事後未行告發之責,要連坐,包賠逃戶的田租徭役。如漢朝規定:"細民不堪,流亡遠去,中家為之包出,後亡者為先亡者服事。"西晉政府規定,舉家流亡,一旦被捉,家長斬首;北周時頒布《刑書要製》,規定"正、長隱五戶以上,隱地三頃以上者,至死";隋朝時,《隋書·刑法誌》規定,"緣坐則老幼不免,一人亡逃,則坐家質作";宋唐時期對脫戶者同樣嚴懲不貸,主管戶籍的官吏也受到牽連;明朝法律規定:"凡民戶逃往鄰境州縣,躲避差役者,杖一百,發還原籍當差。其親管裏長,提調官吏鼓縱及鄰境人戶隱蔽在己者與罪。"洪武二十七年(1394年)三月又頒布榜文:"今後裏甲鄰人、老人所管人戶,務要見丁著業,互相覺察。有出外,要知本人下落,作何生理,幹何事務。若是不知下落及日久不回,老人、鄰人不行赴官首者,一體遷發充軍"。